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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飞速发展,家政服务行业也随之成为炙手可热的朝阳产业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同时也伴随着大量家政服务合同的产生。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家政服务合同的调整几乎是一片空白,解决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时只能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总则以及相关的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来进行。由于家政服务合同是一种较特殊的无名合同,法律对它的调整存在大量的缺陷和空白之处,无法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整,针对这些缺陷和空白之处,笔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完善的建议。本文在主体的结构上分为四大部分:第一章家政服务合同的概论。本章首先从家政以及家政服务业的方面着手分析进而界定了家政服务合同,讨论了家政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分析了家政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家政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为后文论述家政服务合同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讨论了家政服务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等相关问题。在合同成立的问题上主要简单的阐述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作为合同效力具体阐述的前提。家政服务合同由于具有特殊性质,是一种比较新型的合同,随后,本章从家政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对家政服务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分析。为下文是否将家政服务合同有名化等完善机制奠定相应的理论基础。第三章我国现行法律对家政服务合同规制中的不足之处。首先从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着手分析来探讨现实生活中家政服务合同所面临的纠纷现状。然后从现行的法律规制的不足来进行探讨。主要从法律适用上、合同示范文本上、家政服务机构上以及纠纷争议的处理机制上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讨论,作为下一章节家政服务合同完善措施的出发点。第四章讨论如何完善家政服务合同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问题。在第三章节提出不足的基础之上,尝试着去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第一是将家政服务合同进行有名化的设想,先介绍了有名化的概念和类型的认定,然后对有名化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可行性进行了讨论,从而主张了应当将家政服务合同进行有名化;第二是将家政服务合同进行了标准化的构想并构思了相对应的具体措施;第三是对家政服务行业本身秩序的监督和维护以及家政服务机构自身的完善举措等进行了简要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