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检察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独立行使司法权既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组织原则,并且被刑事诉讼法确立为一项诉讼基本原则。因而独立行使检察权就理应成为检察活动的一项原则。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依据司法独立原则,我国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方面应具有独立性。《宪法》第131条也对其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只有进一步推动司法独立,保持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为前提条件,才能更好的实现检察权独立,否则要做到公正执法,可以说是举步难艰,所以说检察权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是勿庸置疑的。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该文件确立了以保障独立运行检察权为目的,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制度。在实践中,由于检察体制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问题突出,检察人员的素质不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为确保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重要,有助于达到权力制衡,推动司法公正地实现。因此,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了司法与行政适当分离的司法管理制度,即由法院与检察院统一调配人力资源,统一管理财产物资,并且完善检察官选任制,实现逐级遴选。这不仅给检察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检察权和审判权的独立,因此,要实现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必须赋予检察机关应有的独立的地位,从制度上对其职权的行使提供保障。然而,研究检察权的独立行使问题,前提必须明确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定位。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研究的,首先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概念定位开始讨论,提出国内学者对独立行使检察权概念的论证分析,在明确概念的同时,也对下文的问题分析打下基础。其次,针对中外方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异同分析其特点,再次,分析了我国当前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现状及所面临的问题着手,来反映阻碍我国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因素,主要有:(1)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呈现的弊端和党委对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干预;(2)检察院对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手段软弱;(3)检察官素质偏低以及相应的保障机制不健全;(4)检察机关内部管理体制的行政化和检察工作的地方化。针对独立行使检察权所遇到的困境,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完善路径,以多种途径促进检察权的独立行使:(1)改革现有的领导体制,正确处理好检察机关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处理好检察系统上下级的关系,设立跨行政区域执法;(2)建立健全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内外监督机制,为检察权独立行使保驾护航;(3)完善我国检察官管理制度,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为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提供有利人才保障;(4)立足于我国国情,推动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统一进行人员调配;(5)建立主任检察官机构,实行负责人对案件负主要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