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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权进行制约,保护公民权益是各国行政立法的共同目标之一。行政程序中的行政证据对于防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权的正常运行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我国行政证据制度研究长期落后于诉讼证据制度研究。行政证据制度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关系是源与流的关系,二者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所以参照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设计行政证据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国诉讼证据制度的天然不足,和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根本不同,使得我国行政证据制度在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等方面都有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的空间。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行政证据制度研究的现状。笔者从证据这一基础概念入手,去分析当前我国行政证据制度的发展现状,并进而反思能否在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等证据制度基本问题上运用国内外较为成熟的理论,为建构和完善我国行政证据制度提供借鉴。第二部分:行政证据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的脊梁”,同样也是我国行政证据制度的脊梁。笔者介绍相关理论后,针对行政程序的特殊性,着重对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具体使用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行政证据证明标准。在确立以盖然性为尺度的法律真实标准后,笔者分别就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清楚而有说服力标准、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和合理根据的证明标准在我国的行政实践中分层次的适用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行政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有关证据资格问题的法律规定。其基本体系应该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性规则、排除性规则及其例外。相关性规则即基础性规则。鉴于篇幅,笔者侧重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案卷排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