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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环境的日趋改善和进步,中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市场整体在这样的温床里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它的兴起改变了以往线下保险销售活动中的诸多传统行为,为人们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但是与此同时,网销保险的快速发展也无形中放大了诸多问题。在传统保险层面,对投保人的知情权保护就是现实中案例多发、法律保护的重点领域之一。而互联网保险信息提供载体多样化,主体的多元化的特点导致在信息掌握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人的优势地位。在这样的背景下,2015年7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的正式颁布施行,在一定程度上针对互联网保险保险人的缔约信息提供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对明确说明义务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但是在日趋复杂的互联网环境里,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总是无法涵盖现实中出现的细节及种种新情况。在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仍旧存在大量保险人试图钻空子而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导致投保人利益在理赔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情况。尤其在投资型保险的产品销售中,这种纠纷很容易出现,这也对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的监管提出了挑战。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特性以及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本文试图联系网络保险销售的大环境,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法律分析,以期能为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建言献策。本文共分为四章,对网销保险特征和产品进行结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建议。第一章是对互联网保险的整体环境特点和保险人缔约信息提供义务的概述。本章先介绍了当今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背景、特点及其风险,其中在对风险的讨论中提出了本文要解决的问题——即网销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信息提供问题。其次是关于《保险法》中保险人的缔约信息提供义务的制度设计的理论考量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粗泛提出了几点新要求。第二章是对网销模式下保险产品明确说明义务的各构成要件的新内涵进行分析。本章首先结合实践讨论了互联网保险区别于传统模式的保险人承担说明义务的新主体。然后分析了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和具体履行所要达到的程度标准。除以上要件之外,还通过对保险合同的条款的分类进行剖析,了解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来源。最后梳理了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及责任。第三章是针对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义务展开基本情况的介绍。本章介绍了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特殊性质,分析其所具有的与证券、信托相类似的性质;并且通过分析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主体,明确了第三方平台在网销过程中所应当同保险公司合理分担的信息披露义务;然后本章还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概括介绍了投资型保险中保险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第四章是对于网销模式下保险人缔约信息提供义务的完善,提出的一些想法和建议。本章从互联网传统保险和投资型保险两个角度分析了我国保险人缔约信息提供义务履行存在的问题,并对网销模式下的明确说明义务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粗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