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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的目的在于对当下人权观念中的一系列新理解作出批评.该文对人权的普遍性、主体、内容、保障方式等方面的探讨,也试图超越当下对人权概念的一般理解,以恢复古典自由主义在人权概念中的主导地位.第一部分中,作者认为,人权理念可以包容多元文化的不同价值诉求,因此不应被当作一种独属于西方的“地方性知识”加以排斥.第二部分中,文章认为人权的主体应当限于个人,且这一主体的范围应当扩展至后代人.“后代的人权”命题的有利于解决人类社会面临的环境问题.对“集体人权”问题,作者在理论根源和实践后果上进行了谨慎地质疑.第三部分中作者认为,人权的一个特征是“不附带积极义务”.人权应是即时可以实现的利益,而非需要等待.以此可以检验当下人们对人权的诸种理解,如关于发展权的人权属性问题.生存权是一项人权,但对生存权的理解并不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过度扩展,民主与法治才是维护生存、促进文明进步的源动力.将发展作为一个基本目标无可非议,但“发展权”在很大程度上将保障人权的义务输出国外,这是不无问题的.第四部分讨论了国际人权问题.人权国际化的实质是为保障人权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国内保护的新方式--国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