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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产生就是为了规避封建法律和税负,发展到现代,随着信托概念的扩张和对其处分自由的滥用,越来越多的信托避税案件引起了各国的注意,并相继在立法中进行规制。我国是典型的民法国家,一元所有权结构和较为静态的立法机制,使信托制度在引入我国后,在避税方面一直鲜有规制。本文主要分四章对信托避税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 第一章以信托避税的基本理论为研究起点,认为信托制度作为英美法对金融创新的重要贡献,是伴随着避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现代更是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损害了税法的实质正义和公平效率原则,并已经对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构成威胁,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 第二章提出了信托避税的规制原则和规制方法,论述了将实质受益者负税原则作为规制信托避税的基本原则,以实际受益者承担纳税义务为主,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纳税义务为补充,保障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国外信托制度发达的国家对信托避税的规制有一般性防范和个别性防范两种方式,文章细致分析了对这两种规制方式进行选择的考量因素,并辅以各国的实践立法进行说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希望对我国的信托避税规制方式的选择有所启发。 第三章对我国信托避税的规制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在我国规制立法处于严重缺位的情况下,对信托这种灵活的制度设计缺乏有效地规制,而且信托避税的规制政策取向不明确,对信托的税收优惠和规制政策不能合理协调,对纳税义务的确定在实践中也存在颇多争议,这些问题成为制约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桎梏。 第四章对国外的有益经验进行介绍,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对实质受益者负税原则在我国信托税制中的具体运用展开论述,对纳税义务的归属和征缴中的变通适用做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在规制方法上倾向于建立一般性防范和个别性防范相结合的方式,从整体上明确信托税收不容规避的性质,结合信托运行中易于发生规避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征缴管理,以及完善几种典型的信托避税防范措施,形成我国对信托避税较为动态和有效的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