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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基本终结了我国学理界与实务界股权能否继承的大讨论,确定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的原则。由于这一条款仍显抽象,对股东继承中的诸多具体细节问题均未作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本文通过实例论证、比较论证等论证方法试做理论探讨,以更好指导公司实践。本文从股权的概念出发,探讨股权的性质,明确股权继承的争议。从国外股权继承的立法实践中进一步剖析股权继承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引出对股权继承的特殊问题探析,为弥补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股权继承规定的缺陷,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文章从股权继承的程序、由股权继承导致公司形式变更和放弃继承权等方面提出立法建议和公司章程构建模式。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是股权继承概述。从学术界不同观点出发,概括出股权的概念以及股权内容的综合性、股权取得的双重性等自身特性;从我国法学界较具影响力的四种观点中探讨出股权的兼具财产性和非财产性、自益权和共益权于一体的新型民事权利的法律本质;同时,总括实践中股权继承的争议和司法实践中对此的不同规定。第二章主要探讨股权继承的理论基础。一方面理清股权和股东资格的关系。股权不是基于股东资格而取得,股权和股东资格是同一出资行为结果的两个方面,彼此不存在发生的先后关系。另一方面,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可行性。股权具有财产属性和可移转性,从而使股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又非股权继承的障碍;同时,国外立法的规定也证实了股权的可继承性。第三章主要是股权继承的特殊问题分析。在瑕疵股权的继承中,主要阐述瑕疵股权的概念和类型、瑕疵股权之股东资格确认以及瑕疵股权继承的理论基础和具体程序;在质押股权继承中,主要阐述股权质押的基本理论以及通过股权继承和股权转让的比较,探析质押股权继承的特殊性;在遗赠股权的继承中,探讨“合法继承人”范围以及受遗赠人的股权处置选择;最后,在涉外股权继承中,重点探究涉外股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以及由涉外股权继承引起的公司性质改变过程中的审批条件、程序和变更登记等具体操作规则。第四章主要是股权继承的相关立法和完善模式。笔者建议设计三种公司章程模式,以供有限公司制订章程时参考;同时,针对我国法律现状和社会现实,对股权继承从股权继承的程序、由继承人数引起的衍生型一人公司,股东变为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东超过五十人上限时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股东放弃股东资格继承和无人继承等方面,提出了健全和完善股权继承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