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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是由美国纽约大学教授罗恩(Ronan)首次提出的。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中,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所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本文试运用法学、会计学、保险学等相关理论,提出在我国创设财务报表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想。围绕这一目的,首先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产生背景进行梳理,然后对其内容和特点进行阐述,以为后面的理论分析奠定基础。再次,运用法学的基本理论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包括对基本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损害赔付责任等问题进行了重点的阐释。最后提出在我国创设财务报表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想。文章的逻辑结构顺从该思路,其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产生背景。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源于美国,其是伴随着财务欺诈和审计独立性的缺失而产生的。先回顾了典型的财务欺诈案“安然事件”,从中揭示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对财务欺诈行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严重地损害了股东的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美国政府于情急之下制定了《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笔者对该法案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评述,指出该法案还是在原有制度上的改进,并非能从根本上解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问题。故而,笔者认为要真正解决该问题,在目前看来,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最佳的解决方案。第二部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分析。本部分主要采用文字和图例的方式阐释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关键要素、具体的承保程序、法律性质、及其与其他责任保险之区别。具体来说,首先简要地说明了财务报表保险的内涵;然后运用法学和保险学的原理,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