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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是腐蚀职务廉洁性与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毒瘤。作为我国刑法职务犯罪中的一种严重、常见、复杂且疑难的犯罪类型,贿赂犯罪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巨大的危害。虽然每年我国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都很大,也出台了各种措施,但每年仍然有相当多的贿赂犯罪者落入法网,贿赂犯罪尤其是受贿犯罪的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前腐后继”并不是笑谈,关于贿赂犯罪的涉案数额一次又一次地刷新纪录。据统计,从2008年到2012年这五年来共立案侦查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65629人,故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嫌疑人23246人。2008至2012年查处的受贿、行贿犯罪人数比前五年分别上升19.5%和60.4%。由此可见,贿赂犯罪呈现出越来越严重之势,这对国家反腐败的法律体制来说是一个严峻挑战。至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为止,我国受贿犯罪在立法上由无到有,罪名数量由少到多,受贿犯罪法网由疏到密,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对于借贷方式进行受贿的法律规制还比较欠缺,目前对于这方面有专门规定的法律文件只有2003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里面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但是这也仅仅只是对受贿人向请托人借钱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对于贷款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还处于空白状态,而且在实务中对《纪要》的适用也是参差不齐,无法统一标准。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若要适用《纪要》则需要对行为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推定,但是在实践中很难获取行为人的真实口供,只能通过其他基础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一些事实或者自然规律等进行严格的推定。因此,在受贿形式不断翻新、受贿手段越来越隐蔽复杂的今天,在相关法律文件空白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对借贷型受贿行为进行规制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下三个部分来展开对该类型受贿的研究:第一部分从借入型受贿入手,先根据《纪要》的规定以及实务案例来对民间借款与借入型受贿进行区分,应从借款手续、借款事由、款项去向、平时关系、是否要求利用职务便利谋利、借款归还情况来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受贿。然后讨论该类型受贿的犯罪数额计算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拿到的钱款来计算数额,至于该钱的用途并不影响犯罪数额,另外对于不能排除直接受贿性质的民间借款的利息也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第二部分从两个方面介绍贷出型受贿,分别是如何区分贷款与受贿、如何计算贷出型受贿的数额。贷出型受贿的判定重点是对利息的受贿性质的认识,利息的数额大小是一个很重要的判定标准。在区分贷款与受贿的时候应当关注贷款产生理由、双方平时关系、是否约定职务行为来进行综合判定。在计算犯罪数额方面应当为全额利息减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利息。第三部分介绍的是借贷型受贿的既遂标准,从借入型和贷出型两个方面来分别论述既遂标准。其中借入型受贿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拿到“借款”的那一刻,贷出型受贿的既遂标准则分为三种,如果是一般性还息,按照是否满足5000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既遂;如果是持续性还息,则在达到5000元的时候构成受贿既遂;若出现约定数额与实际获得数额不同的情况,那么根据收到的数额来认定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