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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上讨论的有关银行的所有问题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仍然是商业银行融资问题。银行需要筹资的原因在于:第一,商业银行同一般企业一样开业需要本钱,需要筹集资本金;第二,融资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管理的前提,商业银行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在进行投资决策之前,必需首先选择最适合自身的资本结构;第三,在现代商业银行监管框架下,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规模增长能力、风险抵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商业银行需要开辟多元化融资渠道,筹集并保持充足的资本。其中为满足监管资本约束而融资是现代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迫切、最现实的任务。 在部分准备金制度下,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和信用的特殊企业经营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是内在的,商业银行比其他企业更为脆弱,风险更容易被传染,资本充足并有着多元化资金来源渠道的银行体系是防止金融体系不稳定的首要前提。为了减弱和消除国际银行业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建立国际银行业公平竞争的运行机制,如何统一国际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并制订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国际统一监管标准,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应运而生。《巴塞尔资本协议》统一了银行资本的定义和资本充足程度的标准,对国际银行业监管、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经营理念产生了深远影响,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资本制度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银行业统一的游戏规则。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银行经营复杂程度的不断增加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巴塞尔资本协议》已经越来越滞后于风险监管的需要,其一直在争议中不断发展,2004年6月26日新资本协议最终定稿。 随着我国入世过渡期的结束,金融业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我国银行业面临着参与国际公平竞争的挑战和走向国际化经营的客观需要。在资本监管方面中国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中国银监会全面借鉴巴塞尔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的监管框架,2004年3月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办法》为衡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提供了审慎的标准,也为商业银行多渠道筹集资本奠定了法规基础,同时为监管当局依法实施资本监管提供了保证。从此,中国银行业开始步入规范意义上的资本充足监管阶段。 当前,资本不足是中国银行业的心头之患,银行“缺钱”已成为我国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