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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案由的检索数据不容否认地昭示着不当得利纠纷的数量正伴随经济活动的发展急速增长的现状,而显然,我国不论在立法、司法还是理论研究上都并没有做好接受这一现象的准备。笔者在本文中将对不当得利不同类型进行具体化的分析,着重以“无合法依据”要件及其在案件中所对应的具体要件事实为依托,探讨双方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并对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不同的举证模式提出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区分证明责任之主观和客观意义来分配真伪不明情形下不利后果的承担。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见解,能为当事人在不当得利纠纷中的攻击防御指明方向,也为法官的裁判提供一定的参考。第一部分对不当得利纠纷的本质进行了初步的阐释。不当得利的规范既系属请求权形成规范,其行使势必会对相对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为避免民事法律关系总是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将证明责任分配给请求权人就成为了很好的一种制衡手段。但不当得利纠纷中“无合法依据”这一要件的证明因其举证困难的特性,若严格依据现有的实体法中对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定并不能得到充分的解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划分不同的纠纷类型进行具体分析。而事实上不当得利纠纷诉讼在我国实务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笔者基于此在第二部分中展开剖析。我国现有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文仅是搭建起了一个初步的规制框架,这导致司法在实务中该类纠纷难以应付,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要扭转这种局面,就必须强化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相关基础理论的探讨。所以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中,笔者首先对要件事实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论述,并比较了要件事实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结合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厘清不当得利规范中规定的四项要件所对应的具体要件事实范围。接着,笔者就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各类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基于所负主张责任所应当主张的请求原因事实或抗辩事实展开了具体的探讨,认为不当得利前三个要件所对应的要件事实在主张时一般不存在困难,唯“无合法依据”要件属于“评价性要件”,是法律对事实进行评价后的结果,因此并没有指向的特定事实,因此当事人应主张的是作为评价性要件的“无合法依据”对应的“评价基础要件事实”。第四、五部分则是就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展开,区别讨论了不同类型不当得利纠纷中攻击防御的双方各自应对何种事实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在何种情况下会发生这种举证责任的转移以及当提出的证据难以使法官形成确切心证或说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应由何方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具体诉讼中之所以会发生举证责任的来回移转,是基于所负担的主观具体证明责任。而客观证明责任在诉讼伊始就已经由法律预设好且不会发生转移,是一种结果责任。对于“无合法依据”要件的证明,笔者认为现有的理论无论是待证事实分类说还是作为通说的法律要件分类说都存在难以解决的缺漏,因此提出一种新的“评价性要件说”,将该要件该当之要件事实划分为评价基础事实与评价障碍事实,分别由原告和被告承担主观抽象证明责任及客观证明责任。最后一部分结语中,笔者讨论了要件事实理论对作为裁判规范的民法的要求,并提出在我国目前不当得利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需要结合证明责任的分配规范以确定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证明对象,辅以法官的释明义务,促进当事人攻击防御,指引法官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