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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是众多社会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部分纠纷当事人期待更为公平正义的解决方案,将纠纷诉诸法院。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毋庸置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有着重大意义。作为民事审判程序的最终环节,民事裁判关系到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裁判文书承载着司法公正,裁判文书质量的优劣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先进与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每一方面、各个细节,都应当精益求精。裁判文书作为与司法公正有着紧密联系的司法审判之成果,也理当如此。从法官职业的角度看,制作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是法官代表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国家审判职权的基本环节之一,是法官业务素质提升的必然要求和重要考量因素。随着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日益深入,民众对裁判文书的重要性认知也渐渐加深。好的裁判文书另民众信服,有益于缓解民事裁判的执行难的局面,同时,也能维护民事裁判的司法权威;反之,若裁判文书较多地存在瑕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司法的公信力将必然会受到损害。由此可见,裁判文书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但基于实践中各种因素的影响,民事裁判瑕疵难以避免地存在于司法实践中。本文首先阐释民事裁判瑕疵的含义,从广义与狭义的角度对民事裁判瑕疵的进行基本界定。目前学术界对裁判瑕疵的涵义尚无统一、明晰、全面的标准。因此,求同存异,归纳整理出当前民事裁判瑕疵的几种具体类型。针对其中存在争议、模糊性较强的部分,笔者也根据不同情形进行了具体分析,以尽可能地消除模糊性实现严谨的界定。本文认为民事裁判瑕疵应当包括:部分不影响裁判结果正误之事实瑕疵,因法律条文引用不适当导致的法律瑕疵,裁判遗漏的瑕疵,超出诉讼请求的瑕疵以及因疏忽大意所导致的误写、误算等技术性瑕疵这五种具体类型。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对于裁判瑕疵救济没有较多关注。现行立法只针对普通民事裁判瑕疵作出规定,即通过裁定补正程序予以救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仅有的瑕疵救济规定针对的瑕疵范围界定狭窄,救济程序具体规定不清晰;对于技术性瑕疵之外的几种瑕疵类型,立法规定存在缺失。司法实践中,法官由于立法规定不够完善,只能基于自己的理解根据当地情形作出相应救济行为,各地做法不尽相同。虽然理论上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并重,但在现实中不少法官仍然有着“重实体轻程序”倾向。程序正义价值尚未普遍在法官心中得到信仰和尊崇。他们认为实体法律关系处理公正即可,程序正义的价值并没有那么重要。然而这样的观念不仅损害程序正义,也加大了实体公正不能得到保证的风险。因此,探讨民事裁判瑕疵的救济机制,理论与实践意义重大。对于我国当前的民事裁判瑕疵救济的不足,笔者通过将德国、法国、日本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梳理出有益于我国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的完善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立法司法情形和别国成功做法,我主要从裁定补正程序和补充判决程序两大方面展开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