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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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是解决名义股东、公司、第三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纠纷的基础。本文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对隐名出资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进行探讨。  首先,判断什么属于隐名出资人至关重要。本文总结各类观点的共性后,认为隐名出资人是指实际出资或认购股份,与名义股东达成隐名投资协议,不将自己的名字记录在任何股东登记材料上,而以他人的名字进行登记的人。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存在缺乏概念、出资在股东资格认定中的作用不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含义不清、对于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缺乏具体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不完善等问题。目前,司法实务中处理该问题时关注的焦点是出资等各种要件对其股东资格判断究竟起到什么程度的作用、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何理解、能否追加隐名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等。国内学者也有认定标准的观点争议,有形式说、实质说和区别说三种观点。  再次,境外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以严格形式主义或参考隐名代理处理这一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则用信托制度处理,但这两种方式引入我国的可行性并不高。  最后,应完善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处理:明确隐名出资人的概念;结合隐名出资人认定的原则,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应当以形式标准优先,例外适用实质标准。实质标准可以进行细化,包括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隐名原因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出资的意义、过半数股东同意的含义。运用司法程序对符合标准的隐名出资人进行严格认可其股东资格并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变更,实现股东登记与实际一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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