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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作为实体法上一种复杂的犯罪,由于存在作用、分工、犯罪形态等多种排列组合的可能,而使其在实务中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司法症状。因而,也极易引起从实体法角度对共同犯罪的构成、各共犯的刑事责任等诸多问题的研究兴趣。实际上在此领域的研究成果也确实颇为丰硕,这也启发本文对共同犯罪问题从诉讼法角度着手作一番试探性的研究。对于任何的共同犯罪若想实现对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无不必须经过一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只是具体到各共同犯罪的种类的不同,而历经的诉讼路径不同罢了,一般共同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裁判;共同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并提起公诉;告诉才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则由受害人直接向审判机关提起告诉。当然总体上在此与单独犯罪无异,反观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却未规定与单独犯罪案件太过特质的程序。但以本文之见,共同犯罪毕竟有其自身的独特性,犯罪事实相互交融,各被告人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在证据上有相互串供的可能,因而,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有所区别于单独犯罪案件。鉴于此,本文前言阐明研究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动机;第一章总结出共同犯罪案件的特点具有牵连性、独立性,并对共同犯罪人在诉讼上的称谓作了一番考察,提出共同犯罪人的诉讼用语应为“共犯嫌疑人”、“共犯被告人”,在诉讼权利上拥有对质的权利;接下来的几章分别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审前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等一一作了较为传统的梳理。针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特点,本文提出共同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以合并诉讼为主,以分离诉讼为例外的原则,因而,全文围绕下面一条主线展开:案件单一性与同一性——诉讼客体的可分性——共同犯罪案件的变更控诉——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的合并与分离——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审程序采有限审查原则——。本文的写作以刑诉理论为基础,以现实的司法实务为参考,以提出问题为主旨,并在小心求证的同时,试图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