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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被称为人类有史以来用以弥补各种损失所创设的最完美的制度。我国加入WTO以后,保险市场将日益对外开放,保险事业将更为繁荣。随着国民保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也正在深入千家万户。伴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纠纷也将日益增多。这些纠纷多数都和保险利益有关。这是由于保险利益不仅决定着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而且也是保险实务和保险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价值、重复保险、超额保险、损害等关键问题的准绳。保险利益的重要性,决定了其在保险法研究中的重要地位。本文则正是这方面的一项研究。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以下三个部分对保险利益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 第一部分,保险利益的一般问题。本部分指出:保险利益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1746年海上保险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此后,在英国1774年的《人身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规定开始应用于人身保险领域。保险利益的涵义在判例和学说上观点不一,至今无统一结论;保险利益的立法模式分为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将保险利益的规定既适用于财产保险领域,又适用于人身保险领域;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仅将保险利益的规定适用于财产保险领域,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领域。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包括三项:合法性、经济性、可确定性。保险利益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或者是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财产保险利益的规定可以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发生道德危险和限制赔偿程度。保险利益的享有者应该是被保险人,且只需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部分,财产保险利益。本部分对现有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及其特殊问题作出了认定和分析。其中对现有利益的认定和分析包括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用益物权、占有的认定与分析;期待利益的认定与分析包括了三种:(1)因法律上的权利或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2)因合同所生的期待利益;(3)因事实而生的期待利益。本部分还对保险金的计算依据作出了说明;并指出,责任利益包括了法定责任利益、合同责任利益以及再保险责任利益。此外,还分析了财产保险中的特殊法律问题,具体包括被盗财产、价值为负数的财产、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 第三部分,关于人身保哪益的狐.本部分主要介绍两大法系对人身保渐U益的不同观念。指出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一脱人身保脚域适用保险牙益的漩,而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一份要求在池保脚域适用保螨u益规定。针对此种观点的差异,笔者对胎保随u益作出无法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而且承认地保晰U益并不能发挥保哪u益的三项功能。人身保晰u益的归属和时间效力都存在疑问,且要求人身保防u益会限制挪人的范围。针对人身保机u益理论的不足,提出以大陆法系的同意主义取而代之的观点,阐明了同意主义的涵义、同意的内容、同意主义的作用。在此基础上,例证了同意主义的立法实例;并认为赋予被保队对同意的购权符合洲法制的价值取向。最后,本部钢同意主义可能引发的相关问题作了分析,并提出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