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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渊源角度而言,商标共存制度起源于上世纪初期的美国。伴随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商标共存的法律实践在世界各地亦得以扩展。然而肇因于商标共存蕴含复杂的法律关系,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争议较大,进而导致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评判标准不一,这不仅难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极大地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为进一步梳理商标共存相关问题,构建和完善商标共存理论体系,本文对商标共存法律问题开展系统和深入研究。因此开展商标共存的系统化和体系化研究,兼具理论和实践的重要价值。从篇章结构安排上看,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商标共存基础内容探微”。本章旨在梳理商标共存理论脉络,以凝炼体系化和系统化的内容架构。如前所述,商标共存在理论上仍存有较大的争议,甚至商标共存的一些基础问题尚未厘清,例如商标共存的内涵、外延、类型和成因等核心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对此分歧都较大,因而开展商标共存的基础问题研究显得异常必要。基于此,笔者对商标共存的各种定义进行深度比较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此外,本文针对商标共存的类型、历史沿革和成因也做了比较深入和全面的考察。第二章“商标共存正当性的多维度解读”。商标共存的正当性论证是商标共存法律问题研究中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对商标共存法律问题展开深层次研究的逻辑前提。笔者主要从法理学、法经济学和竞争法学等多维角度对商标共存的正当性进行深入剖析,例如运用利益平衡和公平正义等法律基本信念以及成本--效益等经济学原理阐释商标共存的合理性,从而揭示商标共存所彰显的重要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第三章“商标善意共存的认定标准审视”。商标共存的类型较为多样和复杂,但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务层面,商标善意共存都是商标共存的重要型态之一,本文对其亦有较多着墨。商标善意共存中主观“善意”的判定标准较为多元,而在“互联网+”盛行的商业背景下,对原有的商标善意共存的主观状态的“善意”判断标准亦需与时俱进地做出相应调整;此外,“远方市场”的界定和商标使用的方式等亦需作出重新审视。第四章“商标协议共存的法律评析”。商标协议共存是商标共存的又一重要型态。首先,本章对共存协议的定义及其法律性质予以厘清;其次,商标协议内容的审查标准攸关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此亦从比较法的视阈,分析和借鉴各国对共存协议效力的做法,为我所用;最后,本章提出应当对商标共存协议的具体内容,主要依据合同法和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实质审查,以判断该共存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对这一论点进行充分论证。第五章“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检讨与完善”。我国2013年新《商标法》第57条第(2)项的规定明确建立了“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这一立法为商标合法共存创造了理论可能,而第59条第3款的商标先用权条款的制定则进一步宣告我国商标法定共存制度的正式确立。然而总体上,我国商标共存法律制度尚有瑕疵,亟待完善,笔者对此提出以下三方面的完善建议:(1)我国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即被视为商标法定共存形式的商标先用权的具体适用仍有困惑,亟待进一步厘清。具体例如:对“一定影响”的认定、“原使用范围”的界定以及“附加区别标识”的适当程度等尚未明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依据或标准,此外建议对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使用纳入主观“善意”的考量;(2)针对商标共存协议在我国《商标法》中的立法缺位,提出了立法增订的理由和相关建议;(3)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带来商标共存使用上的时空巨变,势必对现有的商标共存的法律治理模式带来重大的冲击和挑战,因此为有效应对“互联网+”的社会经济环境对商标共存使用的巨大影响,本文还专门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尤其是“互联网+”环境下,商业活动极其活跃以及市场运行瞬息万变,商标共存也日趋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因而对商标共存开展体系化和系统化研究任重道远,但这也正是笔者撰写本文的价值和意义所在。然而目前商标共存制度缺乏系统化和体系化的理论支撑,导致在法律实践中出现较多的困惑,有鉴于此,本文既充分揭示商标共存的内部运行机理,又完整诠释其外部运行环境,以求科学系统地剖析商标共存的相关法律原理,并且力求寻找商标共存在运行中所遇问题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