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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以及配套规则的出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地位终于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在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今后可以自由转让、合法交易,股份的流动性得到了空前提高,也满足了这些企业迫切的融资需求。但非上市公众公司规模小、可交易的证券远少于上市公司,过高的披露要求只会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既不科学也无必要。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充分考虑他们的独特性,整体上应该向着加强自律监管、简化挂牌手续,减少强制披露、鼓励自主披露的方向迈进,同时也不能放松对特有风险的识别,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察力度。本文本着这个态度,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现有制度进行了广泛的梳理,在研究英美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本文包括正文和引言。引言部分首先从分析美国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开始,用以解释在资本市场上,完善金融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进而说明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区别,讨论其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应该注意的问题。正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入手,探讨公众公司的特征、场外市场的特点和发展历史,并着重介绍了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状况和主要交易模式。在此基础上概括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分类和主要来源,最后分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展中出现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从信息不对称模型和有效市场假说入手,讨论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并介绍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原理、主体、客体、内容,为下文的研究进行铺垫。第三部分从英美场外披露制度入手,探讨两国场外市场多极化发展的道路,考察了两国首次公开、持续披露的内容。着重描写不同层次场外市场的特有规则,将重点放在了信息披露豁免和自律监管方面,并据此归纳出了国外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梳理了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代办系统关于挂牌前披露、定向发行、定期披露、临时性报告等方面的规则,重点研究了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以及信息披露发布的形式,最后讨论了相关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第五部分首先分析了现有披露制度的不足,诸如对新挂牌的披露负担过重,挂牌前审核与挂牌后的披露未建立顺利对接,对风险事项的披露不足,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过少,自律监管措施建设不到位等问题,并根据国外经验与对国内以往成果的考察,提出了关于设立披露缓冲期、完善风险披露事项、强化对挂牌后风险事项的披露,规范披露格式、完善民事审判制度的建设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结语部分对本文的主旨进行归纳,并分析了本文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