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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民族法制建设。民国时期治藏法律制度的建设对于巩固国家对西藏的主权作出了一定贡献。 本文对民国政府强化国家对西藏主权的宪政、治藏宗教管理法规、行政管理法规、教育管理法规及西藏地方政府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在剖析了民国时期各类法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对民国治藏法律的特点、经验和教训进行了客观评价,揭示出民国治藏法律的历史继承性和创新性,给予新中国西藏法制建设以启迪。 辛亥革命爆发后,民国肇始。民主共和国的创始人孙中山对资产阶级法制赋予了极大的期望,他希望能够通过法制的建设,达到“三民主义”的实现。他本着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提出了民族平等、宗教信仰自由;倡导“五族共和”,维护国家主权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重视根本法的制定,颁布了具有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民国法制的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在法制建设上,由于民国短暂和政权动荡,始终没有制定出一部象清代《钦定理藩院则例》那样的民族法,但是民国法制又有不同于以往朝代法制的特点。同时西藏地方法制的传承性,使得西藏地方法律呈现出落后性,野蛮性和王法、教法、道德、戒律合一的特点。 在民国统治的38年间,历届中央政府都十分注意宪政建设,都十分注意边疆特别是西藏地区的政权建设,致力于实现在西藏行使完整的领土主权。民国时期的法制主要是围绕宪政运动而展开的,民国治藏法律也是围绕宪政运动的斗争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无论是中央政府在西藏的施政,还是排斥外国帝国主义对西藏的侵略;无论是对西藏内部矛盾的解决,还是与分裂势力的斗争,中央政府都表现出国家主权的立场。在38年的民国政权时期,西藏尽管与中央政府之间始终保持着若即若离的关系,执行着摇摆不定的骑墙政策,但它最终没有脱离中国而独立,民国政府为维护国家对西藏的主权作出了贡献。 在政权建设上,中央政府能够采取各种怀柔手段,吸引西藏地方上层人士参与国家政权建设,逐步缓和了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之间的关系,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边疆地区的稳定做出了一定贡献。 民国统治西藏时间是短暂的,其法制建设的成果也是有局限性的,但是它能够始终坚持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立场,这对于民族法制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重新翻开历史画卷,探究其法制建设的成败得失,对当今的民族法制建设应该是不无现实的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