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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的发展,违约损害赔偿逐渐从完全赔偿向有限度的赔偿过渡,并且成为各国立法的一大趋势。可预见性规则作为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有效限制的一种法律技术性手段,是违约发生之后进行损失分配的一种公平方式,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的终极目标。可预见性规则因其具有风险合理分配与鼓励交易的功能,而被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现代社会所广泛接受,现已成为两大法系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规则。
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合同法》113条明确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然而,理论界对可预见性规则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运用时的迷茫和混乱。本文针对可预见性规则的诸多理论问题,比较了国外可预见规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发展,深入分析了可预见规则的理论构成;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的适用进行评价,认为我国应在承认可预见规则合理性的基础上,在理论上对其进行完善。本文结构分为五部分:
在第一章中,介绍了可预见规则的一般内容。在阐明概念的基础上回顾了可预见规则产生、发展的历程。介绍了学界对可预见规则的争议,并对此作出一定的评述与回应,肯定了可预见规则的合理性及其法理价值。
第二章从两个角度对可预见规则进行比较法研究。一方面,探讨了两大法系在可预见规则理论上的不同认识,使其能对我国的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借鉴。另一方面,将可预见规则和与其功能相似的相关理论、学说加以比较,揭示了可预见性规则在合理限制赔偿范围上的重要意义。
第三章是对可预见规则的基本内容的理论分析。首先就有关可预见规则理论基础的诸多学说进行了介绍和评析。接下来重点考察了可预见规则的理论构成,从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内容、以及预见标准等方面对可预见规则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第四章讨论了可预见规则的具体适用,分别针对可预见规则的一般适用、特殊适用以及排除适用的情形加以论述。
第五章是对如何完善我国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的思考。从立法和司法的现状出发进行分析论证,指出了完善和发展我国可预见规则的方向和途径。
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13条所确立的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还需不断完善,以正确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