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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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这一课题,至今仍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学界通说对间接故意犯罪存在未遂形态持否定观点,但随着刑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肯定间接故意犯罪可以成立犯罪未遂的观点越来越多,受此影响,实务界也不断出现支持间接故意犯罪未遂的司法判例,导致司法实务在面对相同案情时,会出现截然相反的裁判观点。由此,通过间接故意犯罪未遂的研究,以得出合理的结论,无论是对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具有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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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这一课题,至今仍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学界通说对间接故意犯罪存在未遂形态持否定观点,但随着刑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肯定间接故意犯罪可以成立犯罪未遂的观点越来越多,受此影响,实务界也不断出现支持间接故意犯罪未遂的司法判例,导致司法实务在面对相同案情时,会出现截然相反的裁判观点。由此,通过间接故意犯罪未遂的研究,以得出合理的结论,无论是对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具有很高的价值意义。
一方面,就间接故意的一般理论而言。首先,放任意志因素虽不具备希望意志的积极、主动性,但其并不缺乏本身的目的选择性。在所放任结果,因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发生时,符合犯罪未遂中“未遂己愿”的心理描写。其次,间接故意犯罪所放任的对象不仅仅体现于危害结果上,也体现于其所放任的危险行为中。最后,危害结果仅是认定间接故意犯罪的要素之一,而并非是唯一要素,即便结果未发生,也不阻碍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由此可得出,间接故意犯罪本身并不排斥犯罪未遂的存在空间。
另一方面,从犯罪未遂的一般理论出发。未遂犯的本质属性要求该未遂行为本身具备具体危险的观点已经为学界所接受。特定情形下的间接故意犯罪未遂也具备具体危险符合未遂犯本质要求,也符合刑事处罚必要性的需要。因此,无论从间接故意本身还是犯罪未遂的一般理论都认可间接故意犯罪可以成立犯罪未遂。
由于间接故意犯罪本身特殊性要求对于间接故意犯罪未遂成立的判断应当采取特定方式予以限制其成立范围。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较新的刑法不法理论以及风险创设原理分析间接故意犯罪未遂成立范围,运用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判断方法,以结果危险以及行为危险两个维度可为间接故意犯罪未遂成立的判断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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