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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就“三农”问题而言,无论是农业问题,还是农村和农民问题,农地问题都与它们直接相关。因此,对农地产权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增进我们对“三农”问题的认识。在此也对本研究涉及的文献、资料进行回顾,并阐述本文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农地产权制度概述。 马克思指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土地产权制度是规范和保护平等主体所享有的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土地产权制度一般由民法物权制度所规范。我国土地制度的特性首先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只存在国家和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其次是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交易,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农地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下,农地资源尤其珍贵。我国的农地制度因此具有自己的特点:首先是国家对农地用途的限制和管制。其次是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最后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即所谓农地农有农用制度。 第三章,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回顾。 我国的农地产权制度是半个多世纪以来逐步演变形成的。建国初所进行的土地改革彻底根除了中国 2000 多年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建立新的农地产权制度奠定了基础。此后通过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运动所建立的人民公社体制则彻底颠覆了传统的私有土地制度。“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因其低效率而陷入困境,土地也重新回归“队为基础”的传统村社。土地成为了村社农民集体共有的财产,并一直延续至今。集体经济的低效导致了农村长期的贫困。面对生存危机,农民自发地开始包产单干。“大包干”因其包含的剩余权机制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且迅速地改变了中国农村的面貌。农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新体制也因此而确立。农地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的衰落。并最终导致2人民公社的解体。以“政社分离”为特征的新的乡村体制开始构建。在农户获得独立市场地位的同时,小农经济所面临的风险也在增加。并且新的乡村治理体制仍然以汲取农业剩余为目标。“三农”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农村体制改革面临新的问题。第四章,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改革。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是我国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一种社区共有财产权,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石。从其形成来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集体化运动中通过强制汇集农民的私有土地权利而形成的;服务于是特地历史时期国家为控制农村社会、获取农业剩余用于工业化建设的战略目标。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特殊的性质:首先,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社区共有产权;其特殊性在于它不能作量化分割。其次,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受限制的产权;在权能上,“集体”事实上不能完全决定其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其部分权能已被国家控制和掌握。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名存实亡,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权利主体的缺失而难以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因此而常常受乡村行政组织的控制,农民集体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国有化”和“私有化”的主张因不符合农民的利益和我国的国情而难以实行。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键是对其进行再造。首先在法律上恢复其农村社区共有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其次,还权于民,建立农村社区成员民主表决的权利行使机制。这里的关键是,农村基层行政组织必须放弃对集体土地的控制。建立农民自己的独立于乡村行政组织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一种可行的解决办法。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改革以来,农民因实行土地的家庭承包制而获得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与土地的集体所有一起构筑了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产权制度。一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使其制度效率受到了损害。因此,为维护土地承包制的效率,当前农地政策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望通过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激励农民增加投入,促进农业的增长。但实践中,农地的调3整依然频繁,农地政策的目标并没有完全达到。造成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质是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是私权。以公法干预农民自发的土地调整,实际上是对私权的侵犯。实践中,“土地承包 30 年不变”的政策所遭遇的“政策失灵”就是这一矛盾的反映。理论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物权和债权的争论。一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将有助于使其得到保护。这也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得以制订的原因。但是,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和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的确认,单纯追求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并不会达到预期的成果。农地政策的法律化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是,农地问题的解决并不会因政策入法而一蹴而就。第六章,农地产权制度的实践与创新。本章首先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中国农地制度变迁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比较农业集体化与家庭承包制的制度特征与绩效,探讨当前农地产权制度的局限与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