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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自然资源管理方面,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等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是自然资源领域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顺利实施、自然资源领域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实现的保障,是顺利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核心和灵魂。然而由于传统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模式存在执法依据不健全、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监督不到位和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各种弊端影响自然资源行政管理的成效,制约自然资源领域经济的发展。党和国家将综合执法改革作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趋势,学界对综合执法模式的研究和探讨也较多,因而是否可以在自然资源领域也进行综合执法改革以及如何进行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的制度构建是着重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在厘清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基本理念的基础上,总结了综合执法模式的演变过程及学界对综合执法三种不同的分类方式,将综合执法模式分为部门内综合执法模式和跨部门综合执法模式这两种。同时对综合执法模式的规范依据进行梳理并对学界的质疑进行回应,从合理性及合法性两方面对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进行理论论证。由于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是一种全新的模式,在进行制度构建前,本人分别选择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为实证考察对象,前者是部门内综合执法模式的典型案例,后者是跨部门综合执法的有效例证,这两案例分别从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和权力运行三个方面呈现了模式的现状,并总结了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比分析、结合自然资源的特点梳理了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需要克服的难点,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机制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最后笔者从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及权力运行三个方面对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进行制度构建。总而言之,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一种可行的改革方式是可以考虑先采取自然资源部门内综合执法模式,在该模式经过一段时间,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之后,再尝试选择自然资源跨部门综合执法模式,进而得以继续改良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的现状,促进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