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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法官在不同场合存在不同的角色要求:在政治场合,法官要在上级权力主体分配的权力范围内履行职业,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在司法场合,法官必须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不偏不倚地执行正义,并拥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在社会生活,法官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观和社会道德观,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社会期待对法官的角色要求呈现出多元化的取向,共同影响着法官的思想和行为。本文试图结合一些优秀法官的事迹,通过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变化,来分析我国法官的角色要求及其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建议。第一章,对法官角色与法官角色要求作出基本概述,从社会期待的角度对我国法官的角色要求进行剖析,总结出三个宏观的法官角色要求标准,分别是法官的政治要求、法官的职业要求和法官的社会要求,并对全国优秀法官的先进性事迹进行选样和归纳。第二章,结合22名优秀法官的先进性事迹,把司法现实中的法官角色要求分成具体的四类,分别有业务素质要求、审判能力要求、调解能力要求和道德修养要求,这些角色要求有积极性的,也有消极性的,本文均予以指出和评价。第三章,说明我国法官角色要求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现实原因,一方面受司法制度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影响,另一方面司法的公正性与公信力也促进了法官道德修养的提高,正是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使我国法官的角色要求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向。第四章,从主观认知的角度分析我国法官对各种角色要求的适应,首先要通过从他律走向自律来加强法官的道德建设,其次要合理界定调解和审判两种手段的运用尺度,二者在法庭对话场景中有何运用技巧,最后对我国司法制度未来的改革方向提出相关建议,从而更好地完善法官的积极性角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