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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审判制度之一,也是使用最频繁、受众面最广泛的民事审判制度之一。这一制度功能发挥的状况和运行的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院审判的水平和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信服的程度。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制度应有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制度本身甚至流于形式,导致“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严重背离。因此,研究如何使合议制度真正发挥保证案件质量、体现程序公正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不仅如此,合议制的改革尽管只涉及到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个细小的方面,但却牵动着国家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等改革的全局性动向。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合议制改革是与我国其他体制方面的改革是共同进退的。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三个部分。引言和结语主要简要地介绍了该篇文章的写作目的和意义,并进一步明确了合议制改革任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内容则从理论—问题—解决的阐述途径来具体探讨合议制。 第一部分为合议制概述。笔者首先阐明了合议制的概念,而后分析了“合议制”在不同语境下的理解范畴,而本文是在司法实践的场域下进行讨论的;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古至今分别介绍了合议制度在我国和西方设置的历史沿革;现代合议制的几种类型;合议制度设立的机理及缺陷:从制度的外在观察者的角度看,合议制度设立的外在机理主要在于:吸收公民广泛地参与,使决策过程和结果更为民主;体现程序的正义和公正;促进民众才智的发展和智识的提高。从制度参与者的角度来看,合议制度设立的内在机理包括:使裁判事实基础客观化;有利于把握裁判标准,同一适用法律;权力的相互制衡,防止其滥用。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合议制的最大缺陷在于其诉讼成本过高,易导致资源浪费。这是合议制本身的制度性缺陷,与合议制的具体运作环境无关。 第二部分笔者将视角转入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着重分析在我国民事审判这个具体的环境下合议制度的运行情况,特别是我国众多基层人民法院的现实。对现今中国民事审判中合议制的现状可以用二十个字来概括:“合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人民陪审如同虚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的不健全的原因,也有司法环境乃至司法观念的影响。笔者挑选了认为是对合议制运行影响最为深远的几个原因加以具体阐述:一是合议制度本身规定的模糊和缺失:合议庭成员选任机制不够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