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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大义章》,又名《鸠摩罗什法师大义》,是由庐山慧远与后秦鸠摩罗什关于佛教义理的问与答整理而成的。鸠摩罗什是首次将大乘中观学派的学说通过译经、传教等活动引入中国思想界的人。他的学说以《般若》四论(《大智度论》、《中论》、《百论》、《十二门论》)之学为基本内容,历来受到学者重视。而慧远作为东晋时期继道安后的佛教领袖,他的宗教活动与佛学思想在中国佛教史上的意义也极其受到重视。因此,分别对二人思想的专门研究可说是十分丰富的;然而,《大乘大义章》作为两位佛学巨擘的书信集,其研究却不多。本文通过对《大乘大义章》的解读,以主体与客体关系为暗含于全文的主线,分析慧远与鸠摩罗什在认识“实法”、“法性”、“法身”三个指向终极本体概念的分歧,归结出晋宋之际中国佛学修正乃至走出鸠摩罗什及其弟子所传播的“般若性空”思想的内在理论线索。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对《大乘大义章》的思想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论“实法”。这一部分从分析慧远的“实法”的观念入手,认为“实法”是“有体”、“定相”的世界本原与客观存在,同时是万事万物的自性本然。由“实法”观念我们推论到实法代表了物质生命的最终寂静,因此也是佛教所说的最高的终极实在。鸠摩罗什则否定了“实法”的实在性与本体性,认为“实法”是按照精神方式建立起来的溶合与包含了一切物质事物的观念。它仅仅驻留在人的认识活动之内。而人的认识活动是可变动、具有差异性、层次性的过程,因而“实法”也就是不确定与不真实的。第二部分:论“法性”。由慧远法性实在论的两个主题:法性是超越“有”、“无”的“无性”本体,法性是涅槃,归结出慧远试图从主客等两方面的结合来谈论“终极实在”的理论倾向。鸠摩罗什通过实相理论,表达了一种绝离主体的真实本体,从而将客体推到主体不可究竟的绝对神秘之境。由于强调实相至高无上的超越之性,鸠摩罗什否定了人的语言与思想可以弥合主客体之间不可逾越的差距,从而在逻辑上造成了人与终极实在的彼此外在与绝对分离。第三部分:论“法身”。以前两个部分为基础,慧远把“法身”解释为由不灭的四大实法与“神”相融为一而成为的超越性的永恒实体与人格之神。“实法”与“神”统一起来,成为不灭的永恒本体,是人们追求最高的终极目标。同时,“四大”、“法性”、“神”都是人的内在本性,人所追求的,无非是自身无染无着的自性、精神。最后,当人返归本性独存的状态时就进入涅粲境界,自性与“神”也就转化为法身,成为最后解脱的主体。通过法身观,主体与客体达到了和谐统一。鸠摩罗什反对慧远把法身观念实在化、实体化。所谓涅槃之觉悟者不过是体认到作为主体的人不能绽出自身观念,去追求脱离世俗世界而独立存在的神秘实在,从而不再做任何主客分别的思想活动。这个涅槃即是一种纯粹的观念、认识。鸠摩罗什的法身观、涅槃学说,彻底堵塞了主体追求并达到终极实在之路,导致了主客的完全分离。第四部分:余论:从“般若性空”到“涅槃佛性”。此部分是在前三部分对鸠摩罗什与慧远的理论分析与比较之后,从中国传统哲学背景中看慧远与鸠摩罗什思想分歧的理论渊源,从而推导出晋宋本体论哲学转向的内在理论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