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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设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出资制度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公司制度成熟与否的一个标志。出资制度的完善及合理与否关涉到公司能否成功设立、设立过程中资源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并达到最佳配置状态、以及设立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及保护问题。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出资制度的价值理论分析。笔者首先介绍了价值概论;其次,从公司设立的法制发展历史来看,其间无不蕴含着公司自身运营效率和相关交易者安全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笔者从交易安全和经济效益这两个角度出发分析出资制度;最后,介绍了自由与秩序。第二部分介绍了公司资本三原则。首先对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不变、资本维持三原则分别作了介绍,其后分析了资本三原则在当代的局限性。第三部分对公司出资制度进行了分析。首先,介绍了世界上通行的三大出资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并对其法律特征和利弊进行了简评。本部分的重心在于对我国新《公司法》确立的出资制度立法价值新取向和新选择的分析,在对中国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后,笔者得出,建立一种赋权性的出资规则,建立中国资产信用的结论,但同时指出,这一变动将是整个体系的改革,不是出资制度独行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其它配套的制度。本部分最后也对我国新《公司法》的出资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第四部分是关于公司出资方式的分析。本部分中,笔者从上面的宏观分析转到了具体制度的微观解析上来。以不同的出资方式为标准,分成七小节来研究出资方式问题。第一节讨论了中国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最新修订;第二节研究了货币出资问题,货币出资相对较简单,具体研究了非法货币和借贷货币的出资问题;第三节研究了比较特殊的隐性现物出资问题,对比分析不同国家(日、德、韩等国)的立法规定后,笔者建议填补我国这一块立法的空白;第四节研究了实物出资问题;第五节研究了知识产权出资问题,比较分析了我国新旧《公司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不同规定;第六节研究了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第七节对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对债权出资和股权出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