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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旨在提出金融集团的最优组织结构与监管体制,为我国金融集团综合经营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本论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章导论主要介绍了金融集团综合经营的背景、优势和风险,考察了国内外研究现状,创造性提出了金融集团组织结构和监管体制的内在逻辑关系:金融集团的组织结构决定了金融集团的监管体制,金融集团监管体制对组织结构具有反作用,在一定时期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只有金融集团组织结构是科学的,而且金融集团监管体制与其相适应,才能保障金融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章阐述了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的理论基础,详细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对金融集团组织结构进行了适应性、效率性和安全性评估,进而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是具有明显优势的金融集团组织结构。
第三章阐述了金融集团监管体制的理论基础,相应地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的金融集团监管体制,针对国际金融危机集中暴露的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介绍了英美等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最新改革思路,分析了美国牵头监管模式的优势。
第四章考察了我国金融集团的组织结构。通过对我国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的现状和风险案例分析,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的最优选择,该模式能够较好的权衡适用性、效率性和安全性,同时又具有较强可操作性。
第五章探讨了我国金融集团的监管体制。通过对我国金融集团主监管制度和欧美金融监管最新改革动向的分析,指出: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监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担任“一行三会”的监管协调人是理性选择,应明确人民银行在监管协调机制中的牵头职能。
本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于阐明了金融集团组织结构和监管体制的内在逻辑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金融集团组织结构和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