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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密集出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政策与规划,高度重视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同时有关环境“两法衔接”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也逐步增多,学者对环境保护领域的“两法衔接”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和丰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如何在环境“两法衔接”中有效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本文结合环境“两法衔接”的现状与问题,分析了相关检察职能作用发挥的现状与问题,为环境“两法衔接”的改革提出建议。引言部分对本文的写作背景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提出环境“两法衔接”中存在的立法缺位、经验不足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对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要进行了简要说明后,从五个部分,循序渐进,逐步论述分析如何有效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环境“两法衔接”。首先,本文阐明了环境“两法衔接”和检察职能两个概念,并分析了两者的关系,以及环境“两法衔接”过程中,具体涉及到的检察职能。第二,本文对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环境“两法衔接”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现行条件下环境“两法衔接”中,检察职能作用发挥的现实可能性。第三,本文从理论研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方面,对我国环境“两法衔接”中的检察职能作用发挥的研究现状与依据进行了综合梳理。第四,本文结合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环境“两法衔接”涉及到的检察职能作用发挥的现实实践进行总结分析。在前述论证和分析的基础上,最后,本文提出了应当推进专业化、法制化检察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创新检察监督理念和检察职能实践作用发挥,差别化设计质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的改革进路,以有效促进环境“两法衔接”,有力推动国家环境治理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