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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是刑法的一个分支学科,也是刑法学的关注对象。我国目前的环境刑事立法不断完善,但仍有缺憾之处。本文着眼于环境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重点分析了环境刑法完善的方向及其制度的具体设计。为此,本文尤其需要对环境刑法所由以产生的一般理论作出梳理,以起到正本清源之效。只有如此,环境刑法的完善才能建立在科学、理性的基础之上。 本文分上、下两篇,上篇论述环境刑法的一般理论,其中包括环境问题与环境刑法、环境刑法的特性、环境刑法的根基、环境刑法的重要原则;下篇论述环境刑法的立法,包括环境保护发达国家的环境刑法以及我国的环境刑法及其完善。 第一章:环境问题与环境刑法。在该部分当中,本文对环境刑法的认识超出了对传统刑法的认识并提出:环境刑法是规定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以及相应诉讼程序以保护环境权益或环境管理秩序的法律规范。关于环境刑法的主流观点认为,环境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而本文认为,环境刑法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个别的环境刑法的条款保护环境管理秩序。环境刑法惩治的是环境犯罪这一独特的犯罪行为,所谓环境犯罪即是指单位或自然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故意、过失地污染或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从而产生严重危害后果或现实危害可能性的以及其他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环境刑法独特之处在于,环境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在判断上较为复杂、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社会对环境犯罪反应的矛盾性以及刑事追究比较困难等等。环境犯罪的这些特性与环境问题产生的社会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背景包括:高度的科技背景、广泛的环境权与经济权冲突背景和深刻的经济、政治模式背景。本文特别指出,环境刑法不仅包括环境刑事实体法,还包括相应的程序法。 第二章:环境刑法的特性。环境刑法有诸多特性。其一是行政从属性,即,环境刑法对于环境犯罪能否成立的认定依附于环境行政法规或环境行政命令。环境行政法具有较大的弹性和较弱的稳定性,环境刑法通过在构成要件上或合法性上从属于环境行政法或环境行政处分,既保持了环境刑法的相对稳定性又能使其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及时惩罚层出不穷的环境犯罪。其二是受控性,指在不同国家或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环境刑法的形式和内容会有所不同,这导因于环境刑法受环境政策和刑事政策的影响。其三是专门性,环境刑事立法和环境刑事司法都需要由专门知识和专门人员的操作此能完成。其四是开放性,环境刑法不同于一般法律的重要特性就在于环境刑法表现为全球生态性、宏观策略性、综合应用性和刑事一体性。 第三章:环境刑法的根基。第一个问题是,环境刑法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厚的根基。经济发展的状况决定了环境刑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了环境刑法的内容和形式;经济发展水平影响环境刑法的立法和司法。第二个问题在于,环境刑法的产生和发展与科技进步联系紧密,正是科技的进步催生了环境刑法产生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思想基础;科技进步使环境刑法的内容出现了重大发展。第三个问题重点论述,对政治权利的调整与重新配置划定了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惩治环境犯罪问题上的界线,其背后是行政权和司法权权能的较量;在立法和司法两个过程中都存在针对这两项政治权利的分配,从而环境刑法的精确定位与实现就成为现实。环境刑法的另外一个根基在于环境权利。环境权是环境刑法的保护目标,绝大多数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环境权利或者环境权益,当今世界各国多把环境权写进宪法,为各国环境刑法的立法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第四章:环境刑法的重要原则。环境刑法的适用原则有二:及时性和经济性。及时性 原则足指行为主体实施了环境犯罪行为上后,司法机大应当迅速依据环境刑法追究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对环境犯罪应当及时追究刑事责任是由环境犯罪本身的特性及防 卫社会、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决定的。环境犯罪危害范围大、证据容易通过自然过程而灭 大,及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能够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此外,及时地追究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不仅可以起到较好的个别预防效果,还会收到理想的一般预防效果。本文提出了 环境刑法经济性的原则,认为环境刑法经济性原则是指,其一,棍据一定的原则控制处罚 范围,能用其他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就不动用刑法:其二,对于已经被确定为环境犯罪的行 为,如果能用较轻的刑事责任方式足以遏制环境犯罪行为,就不要适用较重的刑事责任方 式:其三,在抗制环境犯罪时,应当以最少的刑法资源获得最大的环境犯罪遏制效益。本 文强调指出:环境刑法之所以具有经济性,是因为环境刑法具有相对性、最后手段性和副 作用性。环境刑法的经济性还在于环境问题、环境犯罪、环境刑法的特性及其社会根基。 第五章:环境保护发达国家的环境刑法、第六章我国环境刑法完善的宏观思考。环境 删法虽具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