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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购物方式发展迅速、交易量迅速提高,货款的支付方式也在不断的进步,由传统的网上银行支付方式发展到现在的第三方支付方式可以说是网购支付方式的一大进步,第三方支付以其方便性成为现行最为普遍的网络支付方式。消费者欲采用第三方支付方式,首先需要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相关的服务协议并在该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账户。消费者可以对该账户充值,也可以利用在该支付机构上开立的账户对网络交易进行付款。根据网购消费者与支付机构之间所签订的服务合同,消费者的账户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来保管的,即消费者才是该账户中资金的所有权人,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消费者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无权动用、转移消费者的资金。而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出现第三方支付机构擅自挪用消费者账户内的资金、将账户内资金的利息据为己有、转移消费者资金后否认是其所为,这些都是消费者资金安全的隐患,对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网络交易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但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断发展的同时,这些危害消费者资金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这引起了笔者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权时所负有的义务的思考。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论述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消费者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第一部分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状况入手,指出消费者在采用第三方支付时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在消费者未授权的情形下转移消费者资金、擅自挪用沉淀资金及占有沉淀资金利息、退市后无法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性等等。在论文的第二部分,论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消费者资金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首先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定位出发,将其认定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它与银行在功能上显然是有区别的,二者对其所占有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上也有所不同,故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方面所负有的义务就不同于银行;其次,从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上分析他们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和代理关系,所以消费者账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对消费者的资金负有保障义务,不能挪用、占有消费者的资金;最后,笔者从经济法的理论入手进行分析认为,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关系中,消费者处于弱势的一方,经济法所崇尚的倾斜保护弱者的原则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有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的义务。鉴于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受到威胁的现状,第三方支付机构负有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的义务。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建议:监管机构应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包括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及其业务的监管,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外国的监管经验提出了相关建议,以促进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消费者资金安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