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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世界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这是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审判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一项制度,使我国的破产管理事务朝着市场化、专业化迈进。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受理或者破产宣告时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机构和个人。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程序公正公平高效的进行、破产债权公正公平高效的清偿及各种利益冲突的妥善解决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的设计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司法操作层面的困难,没有充分发挥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作用,因此,有待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及进行立法方面的完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大致包含以下几个问题:由谁来选任破产管理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选任破产管理人、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在何时选任破产管理人、选任多少破产管理人及破产管理人的变更等。本文也是从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的。本文除导言外,共四章。导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同时对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一些弊端进行了简短的分析。第一章主要论述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和选任方式,共分三节。本章第一节主要分析了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的不同立法模式,比较得失,力图得到关于我国选任主体设计的启示。第二节主要介绍了我国选任主体的现状及完善。本节从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的两个案件入手,一窥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缺陷,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选任主体的建议。第三节从我国的选任方式入手,介绍了我国选任方式在实践中引起的操作层面的困难,得出自己的思考。第二章主要论述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对象,即符合什么条件的人才能被选为破产管理人的问题,本章共三节。第一节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该节首先介绍了三种不同的立法例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接着分析了我国破产法对选任范围的规定,主要从清算组和个人破产管理人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二节主要介绍了管理人名册的问题,在分析了我国管理人名册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后提出了改进的建议。第三节介绍了管理人的回避的问题,在比较分析各国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如何改进我国关于回避方面的规定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和人数,该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在介绍破产受理开始主义与破产宣告开始主义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关于选任时间方面的缺陷,提出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第二节主要是关于破产管理人人数方面的内容,在简要分析两种立法例以后,主要对数人管理人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我国应采取的方式及数人管理人的工作机制。第四章主要论述了破产管理人的变更,主要包括解任和辞任的问题。该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了解任破产管理人,主要从解任主体和解任事由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二节是关于辞任管理人的内容,主要从辞任的理由和辞任机关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