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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性是现代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但我国由于制度原因、特殊的国情以及传统的观念,对城市公民和农村公民的选举权作了差异规定。虽然选举法历经修改,这一差异逐步缩小,但根据现行选举法,城乡公民的选举权差异仍然十分显著。平等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是法律的道德基础,作为对政治决策施加影响的权利,以户籍为依据对其进行区分是不合理的。从中国社会现实来看,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城乡差距的扩大以及中国社会二元分治的结构被打破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对选举权的平等提出了现实要求。但实现选举权的平等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障碍:城市和农村的人口数量以及文化素质的差别。当前立法上实现选举权的平等是否可行陷入了困境,这一困境从社会转型时期的立法模式找到了出路:转型时期超越型法的立法模式优于维持型法的立法模式。中国城乡二元分治的结构被逐步改变,城市和农村的人口数量变化以及公民素质的提高为选举权的超越型立法提供了充分支持,走向平等的选举权是可能的。 本文共三万多字,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 正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回顾了我国选举法关于城乡公民选举权差异规定的历史演变,归纳了对此不平等规定的不同解说。第二部分对选举权平等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指出选举权平等的内涵及其价值基础,并评析了学界对城乡公民选举权不平等的不同解说,指出以户籍为标准对选举权做出差异规定是不合理的。第三部分从我国的社会现状出发,通过揭示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城乡差距的扩大的社会事实以及中国社会二元分治的结构被打破和户籍制度的改革的趋势,论证选举权平等的现实必要性。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当前立法平等选举权的真实障碍,然后通过对转型时期的两种立法模式的探讨,根据法律应与社会在互动中保持一致这一基本理论将立法模式分为超越型立法模式和维持型立法模式,并论证了社会转型时期超越型立法模式优于维持型立法模式,并进而结合我国转型时期的城乡人口结构的变化和农村教育水平的提高的趋势,论证我国选举权的立法应当采用超越型的立法模式。实现选举权的平等不仅是可行的,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文章最后指出,城乡选举权的不平等实质是制度原因造成的,是城乡二元分治的户籍制度的不公平在政治权利方面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