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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应用促使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出现了传统业态与新型业态共同发展的局面。为了规范出租汽车新型业态的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该暂行办法自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就备受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否参照传统出租汽车的监管模式进行监管,尤其是如何设定相关的许可事项。根据该暂行办法可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设定与传统出租汽车不同:传统出租汽车的经营权仍然实行特许经营许可,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普通许可。借助互联网技术和普通许可制度的优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发展对传统出租汽车行业造成冲击。究其根源,因为出租汽车“双轨制”许可设定导致两种业态间格格不入,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出租汽车新旧业态的融合发展。新型业态下我国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双轨制”具有设定依据不同、设定事项分散的特点,其许可设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传统业态出租汽车经营权特许设定存在缺陷;二是“临时性许可”作为新型业态许可设定依据的不足;三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行政许可设定违反上位法;四是新型业态与传统业态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关系不清。对于以上的问题,笔者分别从许可设定的主体、内容、程序三个层面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为了适应出租汽车新型业态发展的需要、促进新旧业态的融合发展,出租汽车许可设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应当重新定位出租汽车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包括明确设定主体、整合出租汽车相关立法、调整出租汽车立法方向;其次需要进一步明确出租汽车行政许可设定的价值取向;此外,还应当从经营许可事项、道路运输许可事项、驾驶员资格许可事项三个方面整合优化出租汽车行政许可事项;最后是出租汽车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保障,包括许可设定前的成本收益分析、设定中的公众参与以及设定后的评价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