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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的巡回审判与西方相比,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我国的巡回审判始于1925年的广州国民政府时期,普遍适用于革命根据地政权。与英美的巡回审判制度所不同的是,其在我国并非王权扩张的产物,而是特殊时情下的必要选择。自1925年在我国试行以来,巡回审判历经了多次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重提推行巡回审判之后,巡回审判进入了一个全面恢复和发展阶段。本文以时间为线索,较为系统地介绍了我国巡回审判的发展历程,对其功能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就巡回审判的一些关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以期能对该项审判制度的完善尽到绵薄之力。全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巡回审判的形成。首先介绍了巡回审判在世界上的起源即在英国的形成及在美国的发展状况。其次论述了在我国的形成,主要包括广东国民政府和革命根据地两个部分,并对其成因进行了简单分析。在革命根据地部分还较为详细介绍了对当时和今后司法工作均有较大影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第二部分介绍了巡回审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发展情况,主要分为三个阶段:恢复期(1949.10~1958.3)、动荡期(1958.3~1979.7)和复兴期(1979.7~)。并结合笔者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的调研情况,从设立动因、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三方面介绍了该法院“社区巡回法庭”的实践情况。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巡回审判的功能及合理性,并对巡回审判提出了一些构想意见,如巡回审判的定性问题、适用等级、巡回法庭的定位问题。笔者将巡回审判的功能归纳为:便利民众诉讼,有效减轻诉累;指导人民调解,促进矛盾化解;扩大法制宣传,维护社会稳定;节约司法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从理论基础、地理因素、人文因素、政治因素四个方面作了合理性分析。中国的司法改革任重道远,我们必须针对现存的具体问题和客观需求来进行司法改革,而不是按照某种法治或司法制度的理念来改造我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官体制。唯有如此,我们的司法改革才是科学的、可行的和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