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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法官、检察官必须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获取从业资格。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来说是最为关键的一步。正如任何新的改革措施的出现都会引起争论和质疑一样,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推行也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大讨论:我国的法律职业化到底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司法考试制度,怎样设计才能使每一项具体的制度更加科学,如何改革才能使司法考试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相协调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试图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新中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转型历程进行梳理,分析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运行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与其它制度不相适应的局限,并就我国司法考试的模式、司法考试的具体制度设计以及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协调,提出自己的认识和相关建议,以期对尚在摸索中的司法考试制度和处于瓶颈期的司法改革有所助益。 引论部分从法治与司法考试制度的关系入手,指出构建专业化的统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文明成果的体现,而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先决条件是有一套完备的甄选和职业准入制度,司法考试制度便是作为这样一种制度出现的。进而分析论证了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是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程。交待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全文约48000字,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中国司法考试的转型历程进行了梳理。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变迁反映着中国社会的转型特征。文章分别论述了新中国建立以后、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前(1949年—2001年)律师资格制度、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演变和发展。并详细介绍了从2002年开始实施至今的国家司法考试的各项具体制度。 第二部分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入手,论述了司法考试在给法学教育带来新的契机的同时也冲击着法学教育的各个方面,给法学教育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 第三部分研究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衔接关系,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对法律职业的发展起着“蓄水池”的作用。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的配套人事机制改革制度,使得司法领域出现了“法官、检察官断层”的现象,文章分析了这一现象的成因,指出其实质是我国现今司法体制下,改革发展的思路和落后的司法环境之间必然的冲突,这一冲突又在司法考试制度的冲击下得以暴露。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针对司法考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不相适应和协调的地方,分别从司法考试自身制度及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两方面提出了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和重塑方案。认为在改革司法考试技术性操作层面有关规定的同时,应当积极对现行法学教育体制作出调整,构建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关系;解决“法官、检察官断层”问题,必须对法检系统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考核任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进行配套改革,使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官、检察官任职制度得到更好的衔接。 第五部分为文章的结论部分。论文认为,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之间交流和沟通的平台,其自身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只有通过一系列积极的改革措施,才能使司法考试制度更加完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得到更加科学和紧密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