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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民主政治的完善,经济和政治发展才能相得益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与人民民主专政相适应的政体,有着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根本区别的优越性,它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但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都比较落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大力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也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增 20名左右“特别常委”。这拉开了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序幕。本文拟从理论基础、现状和弊端、现实要求和实现途径几个方面来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一、人大代表专职化的理论基础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代议制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它又不完全等同于马克思的议行合一的代议制理论,它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议行分离的代议制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它在体制设置和运作方式上是采用权力分立和制约模式的,进而在性质上也是分权的。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由专职人员组成,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大的立法职能和其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职能。 41<WP=46>二、人大代表制的现状和弊端(一)人大代表制的现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有其优越性。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是需要不断完善的政治制度。它的现状表现为:在选举方式上,我国还没有实现直接选举,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间接选举为主的原则。间接选举模糊了选民和选举代表的关系,使选民很难监督、罢免自己的代表;兼职的人大代表决定人代会会期短,人代会通过的议案或法律过于草率;人大代表人数众多,代表无法充分行使权力,代表成了形式上的“投票机器”;人大代表过于注重代表的广泛性,使相当的代表缺乏参政议政能力;一府两院人员可以兼任人大代表,使人大权威虚化,人大监督权可有可无;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将各行各业的优秀代表选举到人大中,人大代表荣誉化,使选民和人大代表都忽略了人大代表的职责。(二)人大代表制的弊端上述列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大代表兼职引起的。由于没有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致使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中出现下列情况:兼职代表制带来执行代表职务和执行本职工作的矛盾。在我国人大代表大多数是各行业的骨干,他们承担繁重的党务、政务及其生产的工作。这些代表必定把本职工作摆在首要位置,而代表工作只能放在业余或次要的位置;兼职代表造成人大代 42<WP=47>表履行职权缺乏保障。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社会分配制度和劳动人事制度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人大代表的工作是兼职的、义务的,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但因为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人大代表的利益无法实现,代表行使职权没有时间和物质的保障;人大代表角色错位,尤其是一府两院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即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又是执行机关的领导人,他们在履行职权是容易出现角色错位,限制人大代表正确履行职权;人大代表在履行职权时处于被动地位,缺乏对有关人大工作、有关法律的了解,制约了人大权力的效用。由于人大代表的兼职性,限制了人大代表充分行使权力。为了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监督权,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大势所趋。三、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必要性人大代表专职化是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政治体制改革决定中国下一步的发展方向。我国在行政领域的改革和司法领域的改革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相对的在立法层面的改革已是刻不容缓的。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突破口。首先,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可改变当前由于利益动机的缺位,造成人大选举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的现状。其次,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有利于树立人大权威,加强人大监督职能;专职代表制的推行有利于形成代表职业共同体。只有把人大代表作为一种职业,人们才会进入职业角色,才会有强烈的 43<WP=48>代表意识。要想加入这个职业共同体,候选人就必须具备共同体要求的知政、参政、议政、督政的素质和能力;专职代表制有助于法治国家的实现。建立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而且有法可依的法还必须是良法,这就提高了对立法者的要求。立法者除了具备较高的立法技术还应在立法中体现法的价值,担当起社会发展的要求。四、代表专职化的途径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表着手:减少代表数量,实行代表名额“梯形构成制”,便于代表行使权利;完善选举制度,把竞争机制引入选举中,激发民主选举的积极性;提高代表素质,使代表能够胜任权利;建立政治服务辅助机构,协助、支持和保证人代会和人大代表工作的有效进行。专职代表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在中国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