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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给信息传播带来的便利,以前在小范围内传播的未经授权的演绎文字作品进入了公共流通领域,进行了公开的发表,未经授权的演绎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成为法律急需明确规定的新问题。我国对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规定过于简单,难以解决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混乱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本文希望从现实需要和法理依据分析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未解决网络演绎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综述,首先提出讨论网络演绎文字作品的现实需要性,阐述网络对于传统著作权保护带来的影响。并且确定本文所讨论的网络演绎文字作品的范围,只有具有独创性、且原作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演绎文字作品才是本文讨论的对象。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对未经授权的演绎文字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从演绎文字作品涉及的原作品著作权人、演绎作者以及社会公众的需要角度论述;二是从法理出发,从知识产权保护目的,利益平衡原则以及劳动和人格理论论述未经授权的演绎作品虽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演绎权,但是从现实需要和著作权法立法原则角度考虑,其应当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第三部分是对于未经授权的演绎文字作品如何保护的制度参考。鉴于我国法律和各国法律对其规定不是很完善,且著作权限制制度也不能够合理平衡演绎作品涉及的各方主体利益。笔者建议参考民法添附制度,确定未经授权的演绎文字作品著作权归属,并维护著作权保护鼓励创新的目的,保护文学创作价值。第四部分是对未经授权的演绎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如何保护提出具体的建议。从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坚持著作权的私权保护和保护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版权收入三个方面出发,既保护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又能够维护原作品著作权人利益。这种未经授权的演绎作品并非是不受限制的,不符合公序良俗以及与著作权人其他权利,如发表权、形象权等有冲突的演绎作品并不是本文建议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