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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不断变革和转型的时代,社会的变革和转型首先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国家和政府顺应时代潮流,在与经济领域紧密结合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权的划分层面上作出准确、有效和切实可行的方针和政策。通过改进政府间财政结构,建立新的地方和政府间财政体制,使得政治、经济和文化更好的发展,使得人民大众获得福利。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财政分权的概念特点、宪法意义、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最后提出改革建议。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叙述财政分权的涵义,阐明分权的内涵和财政分权的概念,以及财政分权与分税制的关系,深刻理解财政分权的概念属性;其次,是从人权保障、权力制约、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理论三个方面阐明财政分权的宪法学基础。在此基础上,从促进财政权力法治化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两发面阐述财政分权的宪法学意义。第二部分是从我国财政分权现状进行阐述。具体而言,首先是回顾我国曾出现过的财政收入的组织和分配形式。从财政分权的角度来看我国政府间税权结构的变革,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集权和分权交替时期、财政包干制时期,以及现在的财政分税制时期,通过三个阶段的演变和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在财政分权制度中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其次,指出我国财政分权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主要体现在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在财政分权体制中财权和事权配置不合理,省级以下分税制改革不完全、不彻底,转移支付功能存在缺陷和不足三个方面。财政分权改革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宪法和法律问题,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财政分权在制度配置和权力划分中也要遵从宪法条文,体现出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的宪法实质。此外,找出这些不足属于发现问题,为下文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做铺垫。最后,以宪法学维度针对问题分析原因。从理论方面——财政立宪主义缺失,以及实践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财权配置不规范等方面因素剖析原因。第三部分基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和探讨域外财政分权实践以及给我们带来的启示。主要围绕美国、法国和日本三个资本主义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分权的划分和转移支付关系展开论述。其中,美国是联邦制财政分权模式;法国是单一制国家的集权财政分权模式;日本是单一制财政适度分权型模式。这三种分权模式是当今世界通行的三种财政分权模式,共同的特点是:它们的财政层级较为合理,在保证效率的基础上,政府财政权力能够有效运行;有较为完备的财政法律体系,保证财政权力运行的硬性标准;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很好的划分一般转移支付和特殊转移支付,保证国家财政运行平稳。通过对这三个国家央地财政分权分析和研究,找出适合中国道路财政发展模式,或者借鉴优势弥补自身不足。第四部分从宪法学角度对加强和完善我国财政分权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提出可以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推行政府层级“扁平化”设计;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配置,逐步提高地方政府财权配置,凸显地方政府自主性;完善中央与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在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原则的同时,完善转移支付形式;加快省级以下分税制改革,通过“省直管县”、“乡财县管”和完善地方税种等措施推行省级以下的分税制改革。通过加强和完善我国财政分权体制建设,响应现今“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号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