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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十二五计划的进行,社会经济出现了显著的发展,科学技术也出现了长足的进步,但相应的保障该科学技术所附属的科学产品的法律制度却出现了一个尴尬的场面。立法上的缺失,程序上的漏洞均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处理。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核心问题——证据问题,其相关法条的缺失使得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证据适用只能参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文中,笔者具体研究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中的证据交换、举证责任以及收集和保全这三方面。通过深入发掘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一般原理及其价值,并引进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从此三方面的现状入手发现其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意见。本文首先研究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一般原理,具体包括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概念及其价值。明确了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不仅在经济生活中知识产权制度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发挥着越来越深远的影响,其中的证据制度更是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其次考察了现代西方国家(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在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交换、举证责任以及收集和保全的具体规定,并对比了各国在取证主体、举证责任以及是否适用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三方面的异同,得出了对我国可借鉴之处。再次笔者具体讨论知识产权证据制度中证据交换、举证责任以及收集和保全三方面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并得出其在我国现行的具体国情及知识产权诉讼特点下所应改进之处。同时,笔者还通过具体的计算机侵权为例,联系TRIPS协议等等,点出了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三方面的不足之处。最后笔者结合上一章所提到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中证据交换、举证责任、构建知识产权法院等方法正视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现状,直面我们在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加快建立新的适合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规则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