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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7曰,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颁布,该法增加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新的权利内容,即“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还规定该权利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订。此文之目的即在于合理界定该权利的范围,保护版权人利益,为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立法提供参考。为适应网络传播环境,各发达国家相继修改了版权法。我国在法律修改前也作了应急性规定,其后法律修改的内容基本上符合国际条约对确立作者的网络传播权的要求。网络传播的特点对著作权法理论与实践有很大的冲击,要制订出好的网络传播权保护法规就必须充分考虑技术因素。这些因素对合理确定网络传播权的名称、主体、客体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都值得研究。在网络传播权的实践领域,网络传播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应确立网络传播者权利,建立专门针对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网络传播权法规的规范重点——权利限制,是对利益平衡理论的具体应用,文章认为利益应适当向使用者一方倾斜,此种价值取向有比较充足理由。在此前提下,网络传播权法规可借鉴著作权法规定的及其规定之外的权利限制各个方面的经验,比如怎样划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是否规定适用默示许可的网络传播行为等等。网络环境下,网络传播者不应该承担过于严厉的作品侵权赔偿责任,网络传播权法规应给网络传播者划定免责范围,以缩小其经营风险,巩固作品网络传播的物质基础。目前我国网络传播权法规的立法环境已渐成熟。文章在讨论了网络传播权各方面内容后,结合国外有关立法重点,对我国网络传播权法规的立法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