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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中药复方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正在探讨的、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具代表性的传统知识。随着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回归自然”与“绿色医疗”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毒副作用较小的中医药等传统医药迎来新的发展契机。但是,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公知中药复方受到普遍的不正当利用,日本的“汉方制剂”是典型的代表。由于公知中药复方等传统知识遭到广泛的不正当利用,国际社会开始研究包括公知中药复方在内的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传统知识保护的制度选项中,对专利法进行适当的变革,是良好的选择。本文即探讨公知中药复方的专利保护问题。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公知中药复方的定义与性质,分析公知中药复方与中药、传统知识的关系,从而明确应予专利保护的公知中药复方的范围。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公知中药复方专利保护的正当性。其正当性表现在:第一,公知中药复方具有良好的医药科学价值,是中华民族长期积累的智力劳动成果;第二,公知中药复方的专利保护,可以促进我国公众健康与相关产业发展;第三,公知中药复方的专利保护,有利于中药的传承与发展,有利于促进文化多样性。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公知中药复方专利保护的障碍。其主要包括:第一,公知中药复方与专利制度在理念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专利制度更适合保护西药;第二,以个人主义为理念的现行专利法权利主体制度,与公知中药复方的“集体”属性相抵触;第三,在专利授权标准中,公知中药复方与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等规则有一定的矛盾。第四部分,主要探讨如何完善专利制度,从而为我国公知中药复方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其主要涉及权利主体制度、授权标准制度、专利申请信息披露制度的变革。在权利主体方面,把公知中药复方认定为国家所有;在授权标准方面,设定商业新颖性标准、调整实用性标准和创造性标准,以便于保护公知中药复方;在专利申请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将现有信息披露制度加以创新,如果有关药品专利涉及公知中药复方,则强制要求其披露该公知中药复方的来源,从而为公知中药复方提供一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