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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环境立法无疑是以环境制定法为中心,但是,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由于移植于国外法所造成的缺陷、立法与实践的脱节以及环境保护的区域性质等诸多原因,导致了环境法规“主治”引起的实际困境和操作问题。因此,本文旨在寻求环境法规空间范围之外的一种新型解决方案,通过研究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价值补充,与之积极相互作用,克服上述困难,解决相关问题,实现强化和扩大现代环境立法的实际效果和影响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法治的丰富内涵。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少数民族习惯法可以说是我国要建设生态文明法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群众也已经认识到它的价值。就当前形势来说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转化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区域性与国家非普适价值的转换以期能够符合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目前各方学者都在完善其转变之路,将环境保护的文化传统注入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当中来。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整理分析,以黔东南苗族环境习惯法对保护苗寨秀美神奇的自然环境做出的历史贡献,为苗族地区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发展过程中保护与开发的良性互动提供的坚实的基础和契机的例子来展开讨论,研究黔东南苗族环境习惯法的起源内容、表型形式等及其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如何进行协调。文章的结构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苗族环境习惯法概述”。环境习惯法一种由民众在生产和生活当中自发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其独立于国家法之外,并与生态保护有关,是有社会权威组织实施和监督的。环境习惯法具有强制性、地域性等,民族风俗习惯和村规民约是其主要表现形式。而贵州苗族地区含有大量特殊的环境习惯法,这些环境习惯法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苗族地区的青山绿水以及和谐的生态环境。第二部分:“黔东南苗族环境习惯法的适用价值”。苗族历史长期发展中形成了独特的生态环境意识。这些环保意识已经渗透于苗族人民的衣食住行、岁时年节等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这些认知又蕴涵着他们独特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原始信仰和风俗习惯等。这些由全体成员共同确认并自觉遵守的的村规民约和习惯法是经过长期沉淀而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既是法律规范,又是道德规范。在此基础上分析民族环境习惯法对少数民族在环境生态保护方面起到的关于指引、强制、评价、预测和教育的各种作用。第三部分:“黔东南苗族环境习惯法的现状、发展及困境”。在这一章里首先归纳了现状和发展,目前来说。具有浓厚民族特色的苗族环境习惯法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村镇效果已经不佳,但在村长、寨老等权威较大的偏远苗族地区,其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国家法无法触及的领域和调节的关系中,还需要民族保护习惯法的弥补。之后总结目前几个比较急待解决的困境,如法律一元构想与现实多元之间的矛盾,国家法的强势实行导致的习惯法日渐微弱等,从引出后文对此所提出的几点建议。第四部分:“黔东南苗族环境习惯法与国家法有益结合及良性互动的建议”。通过本文对黔东南苗族环境习惯法的实证研究及其与国家法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习惯法对国家法的补充是非常有益的,在此结论基础上笔者针对了前文所提出的几个问题在结尾提出了若干建议,希望为今后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与制定法相结合的道路研究提供一种方向性参考与便捷性帮助,以期构建环境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良性互动的道路,为少数民族地区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