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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论文的目的:减刑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也是目前最常用的一项法律奖惩措施。减刑制度作为我国刑罚执行机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机关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在改造罪犯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完善减刑制度的质与量的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理顺减刑权的性质、归属与分配关系,依法保障罪犯在减刑过程中的各项合法权益,完善减刑制度,使减刑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二、本论文的研究方法:1、收集近几年来罪犯减刑、假释的各项数据,通过分析比较,来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偏重于减刑的适用,假释适用率过低的原因。2、研究我国减刑标准体系的基本要素,即认罪服法、遵守罪犯行为规范、参与矫正项目、参加生产劳动,如何通过对这四个方面的考核来确认罪犯“确有悔改表现”。3、通过对笔者单位罪犯的调查,研究减刑标准的确定是否合理,以及目前这种按照刑期确定减刑幅度的做法是否合理。4、从刑罚目的观的角度研究减刑权是审判权还是行刑权。由法院掌握减刑权缺乏效率和效益,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本源上是基于报应刑的刑罚目的观。5、随着狱内罪犯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依法保障罪犯的各项合法权益,也成为依法治监、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必然要求。对罪犯权利的程序保障主要有两方面,即正当程序保障和获得法律帮助保障。6、如何设计公正的减刑程序,增强其可操作性,使减刑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三、本论文的主要成果:1、补充对减刑的学理解释:减刑是国家审判机关根据特定的教育行刑权利义务关系,在行刑和检察机关的建议与监督之下,由罪犯主动提请,依照法定程序变更其原判刑罚执行期限的行为。2、减刑的实质是对刑罚的变通执行方式,而不是对原刑事判决的更改,明显属于行刑的手段,应是刑罚执行的制度。由法院掌握减刑权缺乏效率和效益,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本源上是基于报应刑的刑罚目的观。将减刑权的决定权归属于行刑机关是合乎理论和实践要求的。3、依法保障罪犯的各项合法权益,是依法治监、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必然要求。罪犯拥有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罪犯权利的程序保障主要有两方面,即正当程序保障和获得法律帮助保障。罪犯应当享有行政复议申请权。4、人民检察院对减刑活动的监督,要事后监督和事前监督相结合,口头纠正和书面纠正相结合,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5、提出“预告减刑制”的设想,再配套以“全程增减制”的管理规则。对犯罪人实行教育改造、再社会化的方略,激发罪犯的人生信念,矫正其不良心理,推动其自觉接受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