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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以及近代法学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传统中华法系的解体,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是清末修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事法律法典化的第一次实践,标志着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民法典的诞生,开辟了我国民法近代化的道路。近年来清末民初的立法研究始终是个热点,有关清末修律的论文论著章并不少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于清末修律中民事立法的研究却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许多内容也有待完善、梳理。本文主要从六个部分围绕着清末民律的修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第一部分是对中国古代有无民法的探讨,认为中国古代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民法,但确实存在民法的事实并且详细论述了它的存在形式。第二部分,分析了清末民律修订的主要原因。在这一部分,笔者并没有机械地套用马克思原理,简单地将其归结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而是另辟蹊径,从清末新政产生的新阶层(绅商阶层和新型知识分子阶层)的推动作用中寻找清末民律修订的原因,以全新的视角重新解析了清政府修订民律的原因。第三部分,介绍了民律修订的背景以及清末修律的主要机构——修订法律馆。论述这一部分的目的主要是为文章的下一部分打下铺垫,介绍民律的修订是在怎样的环境下以及在什么人的主持下进行的。第四部分,全面分析了清末民律修订的过程。以时间顺序用史料详细梳理清政府组织修订民律的过程,尽可能客观地再现当时的情况。第五部分,介绍《大清民律草案》的内容,分析《大清民律草案》的特点并对《大清民律草案》做出评价。《大清民律草案》采用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结构体系,吸纳了近代民法原则,内容上具有资本主义特色,但是它的身份法部分却依然没能摆脱封建宗法制度的束缚,始终为以后的学者们所批判。解放前以及建国后学术界对《大清民律草案》的均有评价,但是大部分都过多地强调了它的缺点而对它的进步性却多有疏忽。笔者在指出《大清民律草案》不足的同时也分析了其历史进步性,给予了《大清民律草案》相对公允的评价。第六部分,论述了与清末民律修订相关的两个问题,一个是清末礼法之争,另一个就是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问题,这两个问题看似与《大清民律草案》的编订无直接关系,其实不然,礼法之争直接影响了《大清民律草案》后两编的起草,是后两编看起来与近代法学理念想脱离的直接原因之一。而处理好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关系问题更是《大清民律草案》给予后世立法的重要启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在这种情况下,中外历史上民法典的起草与颁行的历史借鉴意义自然是不言而喻了。《大清民律草案》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它的起草过程对于目前民法典的编订无疑有着历史的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