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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刑法典在其庞大的刑法系统中处于基础地位,其原型是英殖民者制定的1871年刑法典。在新加坡独立之前,刑法典的制定、解释、修订、修订程序及修订机构等,都是由英国实际掌握。自1871年以来,刑法典历经28次修订,2007年是最近也是规模较大的一次,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严峻的刑事犯罪环境要求调整刑法内容。社会各界对2007年刑法典修订草案各抒己见,主要集中在同性恋入罪条。认为同性恋不应入罪者从该条不具有本土历史延续性、内容违宪及不符合刑法“犯罪”定义等方面呼吁废除同性恋入罪条,而同性恋入罪支持者则从同性恋合法化会加重社会责任、人权范围有限、维持宗教情感等方面予以反击。最终修订涉及法条248条,有增有删,同性恋入罪条保留。同性恋入罪条溯源自英国刑法,同性恋入罪在英国有长期的宗教背景及法律支持,直到1954年沃尔芬登调查(The Wolfenden Report)才使同性恋者受打压的情况有所改变,同性性行为逐渐非罪化,并发展至承认同性民事法律关系合法,同性恋入罪的主要观点意志论与道德正统论已经逐渐被发展的科学及刑法理论所抛弃,同性恋倾向不能自由选择,刑法介入道德应该有底线。新刑法典自2008年2月1日生效,针对同性恋入罪的争议还在继续,犯罪数据统计显示整体犯罪率有所下降,涉及到同性恋入罪条的案件很少,官方公布案件与民间统计案件有差异主要是因为媒体报导不全和法院适用其它法律惩治同性恋。适用同性恋入罪条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引诱未成年人实施同性性行为这个方面。学界由保留同性恋入罪条引发讨论刑法作用有限性、刑法不应泛道德化。围绕着同性恋入罪条的争议充分展现了新加坡人对同性恋的态度,这种态度决定了法律的取向,而形成这种对同性恋打压的刑事政策,与新加坡领导人严刑的法制观、新加坡多种宗教对同性恋的历史性偏见、英国法律对新加坡的影响及中断,以及新加坡移民实用性的文化有关,这些社会因素综合着力,决定了现阶段新加坡不可能废除同性恋入罪条。同性恋是否入罪在不同国家有不同选择,西方主要国家普遍采取无罪化或合法化的立法模式,但曾经的英属殖民地及部分非洲国家仍保留同性恋入罪。刑法的任务在新时代下应该有所改变,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有多种调整手段,刑法的轻刑化趋势应该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