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司并购导致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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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因为公司内部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或者董事与董事之间矛盾激化所导致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在内的决策机构失灵,无法做出有效决议,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陷入瘫痪的情况。公司僵局的成因相对复杂,所形成的僵局也多种多样,但是由于其可以造成相同的危害结果,故而可以通过概括性的规定对其进行规制。但这并不等同于说概括性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僵局情形。目前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僵局的规定就属于概括性的规则,分别位于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位权诉讼与第183条的司法强制解散僵局公司。①并通过相关原则性规定对僵局问题可能适用的法律进行了说明,例如充分给予股东通过章程对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对股东会议方式和表决程序决议的权利,以及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办法,董事会运作的方法方面进行了规定,并通过公司自治的总指导思想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肯定。本文构建于这些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之上,并试图通过创设和延续规则的方式弥补公司法规定的不足。在第一章中,本文整理了公司僵局问题形成的原因,并相应的区分了普通公司僵局与并购公司所产生的公司僵局的异同,提出在目前大环境下并购公司僵局将逐渐成为公司僵局问题的主流。而后在第二章具体研究了并购公司的公司僵局问题,通过区分并购公司的公司僵局成因和后果,将并购僵局这一问题的危害性摆上台面。在第三章中的论述过程中,首先是通过区分现有制度的不足,然后对其进行评析,之后再通过有针对的性的提出建议的方式进行的。通过对比公司法现有规定,可以发现司法目前对公司僵局的轻视态度,这直接表现在通过概括性规定的被动救济方式上,例如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所以为了改变现有局面,本文提出构建包含事前约定预防,事中行政处理,事后司法救济的三位一体的方式的公司僵局应对机制。通过引入不同的机制分别针对公司僵局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并相应的提供救济,以期改变目前在公司僵局问题上只有概括性规定,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的现状。目前英美等其他国家的公司法,虽然大多也是通过概括性的规定对公司僵局问题进行解释,但是由于其存在相应的判例法传统,使法官在面对公司僵局的实际问题时,可以通过现有法律及历史判例进行合理的、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判决。而这一点,正是我们的公司法和公司法实践过程中所缺少的。毕竟公司僵局的出现往往伴随着许多复杂的实际情况,而概括性的规定在面对这些情况时,又缺少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的手段,如果仅以解散公司作为公司僵局处理方式,那么对于那些寄希望于公司存续的股东和相关人士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损失。所以,如果可以通过相应的手段来弥补这些制度上的盲点,构建一条法律和实践之间的救济通道,从而形成理论和实践的缓冲地带,对与公司利益紧密相关的各方来说,应该是乐于见到的。本文出于这样的目的,将目光集中于由公司并购导致的公司僵局这一具体公司僵局的形式之中,将董事会僵局作为导致该种僵局的主要原因,从而通过对公司法关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规定入手,进一步讨论公司法所规定司法强制解散的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分析。在结合美日英等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僵局的相关规定和处理方式的基础上,提出章程在公司僵局中所可以起到的作用,并进一步对目前章程的适用形式提出质疑,试图推进章程改制,使其可以变成普遍适用的真正行之有效的自治性规定。在对待具体的股权并购所导致公司僵局问题,通过结合可以适用的公司章程开始构建包含对赌协议在内的公司僵局的应对体系。寄希望于通过以公司内部包括股东,董事以及债权人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对利润的渴求为激励方式,以达到化解互相针对的矛盾局面、激活公司僵局,使由公司并购导致的公司僵局可以得到充分救济以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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