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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一切活动都离不开空间。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被不断地挤压,为了应对这种局面,各国的土地利用方式逐渐开始由平面向立体转变,以期通过纵向延伸寻求更多的空间资源。土地的立体利用,实质上就是对空间的利用。空间作为独立的财产权客体,已经为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或判例所接受。例如,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立有专门的《空间法》,日本民法典修正了其地上权部分,使空间可以独立作为地上权的标的,而我国《物权法》第136条亦允许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赋予空间以独立地位的法律制度虽然能够极大地促进空间开发,但是却并不能有效地应对空间权益冲突问题,因为对于空间产权的界定,现有制度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而理论观点莫衷一是,难以指导实践。鉴于此,本文遂尝试以民法学的基本理论为指导,结合各国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探讨空间产权界定的原则、方法以及权利行使的恰当途径,以期为空间权益冲突的解决与空间资源的有效利用提供一个有益的思路。 本文除前言及结论外,主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土地立体利用中的空间权益冲突与产权界定的意义。根据利用状况的不同,土地上下可以分为已利用、可继续利用、规划限制和无害利用四层空间,由于产权界定不清,后三类空间中在利用过程中极易发生权益冲突,而厘定权利边界,明确义务及责任,无疑是定纷止争最有效的途径。 第二章,可继续利用空间的产权与权利行使。可继续利用空间是土地权利人有能力利用,且法律允许其利用的空间范围,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本文从土地所有权、地上权的效力范围入手,探讨可继续利用空间的所有权和用益权归属问题,并在充分考虑垂直相邻关系特殊性的基础上,明确土地所有权人与地上权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三章,规划限制空间的产权与权利行使。规划限制空间是土地权利人有能力利用,但规划法规禁止其修筑建筑物、工作物的空间范围。一方面,规划限制空间能够为土地权利人创造价值,而另一方面,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又限制了利益的创造与获取,因此极易发生私权与公权的冲突。本文以实然法和基本法理为依据,结合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论证土地所有权人对规划限制空间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地上权人根据登记所享有的用益权,并借助发展权制度为规划限制空间的利用提供规范性指引。 第四章,无害利用空间的划分标准与权利行使。第三人利用土地之上一定高度或者之下一定深度的空间范围,不会被认定构成侵权,也不需要向土地权利人征得同意或支付报酬,其原因在于这种利用不会对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害或者妨碍,本文将具有此种法律意义的空间称为无害利用空间。由于无害利用空间的界限直接关系到对第三人利用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因此本文将对其作着重讨论,同时,基于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本文亦会探讨第三人利用空间时所应采用的恰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