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公务人员再申诉典型事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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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终极目的转变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宪法中的民主原则与国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由法的安定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力分立原则等要素构成了法治国理念。行政法学上最后的缺陷与不足——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桎梏了公务人员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过分强调公务人员的服从义务与附属地位,使其难以依据依法行政原则来维护和救济自身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台湾地区长期以来继受德国、日本的行政法学理论,早期在特别权力关系方面也深受其影响,直到1984年始由大法官会议第187号解释率先突破特别权力关系事项不得争讼的藩篱,公务人员请求救济的范围逐渐得以扩张与规范,至1996年第396号解释将公务人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为公法上的职务关系。1996年公布“公务人员保障法”,使公务人员权益保障法制发展到有专门主管机关—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并有专法规范的崭新阶段。“公务人员保障法”分别设置了对公务人员身份、官职等级和俸给行政处分的复审救济渠道和对管理措施、工作条件处置的申诉、再申诉救济方式。公务人员认为服务机关作出的管理措施或有关工作条件的处置不当,影响其权益的,可依“公务人员保障法”提起申诉、再申诉。公务人员再申诉事件决定书定期刊登在“考试院”公报。在对1997年至2013年底再申诉决定书共计5944例中挑选出典型事件进行了分类梳理、分析和研究,从实证的角度观察我国台湾地区公务人员对服务机关作出的管理措施和有关工作条件处置的救济现状,结合相关公务人员申诉、再申诉制度的书籍、研究资料以及官方文献,藉由深厚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作铺垫与后盾,进而对公务人员再申诉救济的种类、标的、结果以及保训会审理再申诉事件解释、适用法律所运用的法律方法和原则进行研究和探讨,为祖国大陆地区反思、借鉴和完善公务员申诉制度提供宝贵经验。文章主要采用案例研究、规范研究、文献研究与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对再申诉事例进行总结归纳可分为惩处、考绩、差假、叙奖、调任等五类事件。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公务人员再申诉制度概述。首先,阐述了再申诉主管机关保训会的演变发展即其依据“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组织法”成立,主要职责为审理决定公务人员所提出的权利保障事件和公务人员培训规划与协调。对于保训会的性质,尽管其具有独立机关的某些性质,从严格意义上讲,保训会并非独立机关,而仅是基于功能性的理由所创设的“准司法机关”。其次,介绍了公务人员再申诉权利主体包括法定机关依法任用的定有专任人员及公立学校编制内依法任用的职员。另外,“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公布施行前已进用未经铨叙合格的公立学校职员、私立学校改制为公立学校未具任用资格的留用人员、公营事业单位依法任用的人员、各机关依法派用、聘用、聘任、雇用或留用人员、应各种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占法定机关、公立学校编制职缺参加学习或训练的人员可准用该法予以保障。然后,得出再申诉标的为“服务机关所作出的管理措施以及工作条件的处置”。最后,再申诉申请的决定分为对再申诉人逾期补正或者不适格等程序问题应为不受理决定、对再申诉无理由的应决定驳回、对再申诉有理由的应撤销或者变更原决定以及情况决定等四种情形。第二章对公务人员再申诉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第一,台湾地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逐渐变革乃至式微,以大法官会议相关解释为注脚逐步建立了以保护基本权利为核心的理论体系,用公法上的职务关系取代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现阶段仍承认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所具有的“残余价值”;第二,服务机关为达到行政团队高效运转的目的对所属公务人员进行管理,对个案具体情况予以考量而可选择作出各种不同的管理措施时,即具有行政裁量权。公务人员倘认为服务机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违反规定未合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有裁量逾越、裁量懈怠以及裁量滥用等裁量瑕疵情形而提起向保训会再申诉,保训会经审查属实可予以撤销;第三,服务机关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判断在涉及高度属人性决定如考绩决定时享有判断余地,保训会一般尊重其判断而仅对考绩办理程序、认定事实及有无违背一般有效的评价原则、有无“与事件无关之因素”考虑在内、有无违反平等原则加以审查。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裁量与判断余地存在适用的法规、存在的位置、自由判断的可能性以及保训会的审查程度等四个方面的区别。第三章对台湾公务人员再申诉典型事例进行评析。再申诉事件主要分为惩处、考绩、差假、叙奖、调任等五种类型,每类事例选择一个典型事件加以分析。惩处类选择收受馈赠事件,保训会运用利益衡量方式对收受馈赠“适当”与否进行判断可得出“与职务有无利害关系”与“第三人合理怀疑”标准;考绩类选择撤销考绩事件,保训会根据平等原则引申出服务机关考绩应当应受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之拘束;差假类选择公假进修事件,保训会运用三段论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并采用目的解释方法提出服务机关限制进修人数的基准因素,但其不应将“业务”限缩解释为“个人业务”;叙奖类选择请颁奖章事件,保训会采用目的解释方法解释突出了服务机关懈怠行为的责任;调任类选择主管降任本单位非主管事件,保训会根据国家保障人格尊严的目的与原则进行超越制定法的法的漏洞填补,并施加给服务机关说明理由义务。第四章台湾公务人员再申诉经验与完善大陆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启示。台湾方面的经验主要包括台湾公务人员管理理念先进,立法完备;保训会审理再申诉事件,独立公正;公务人员再申诉标的广泛;再申诉事件审理程序规范;保训会审理再审诉事件时主要采用包括三段论、目的解释方法、利益衡量方法以及超越制定法的法的漏洞填补等法律方法和正当程序原则解释与适用法律规范。针对大陆公务员申诉制度存在党与国家机关管理权限不分、缺乏申诉处理专责机关、救济途径单一、申诉受理范围较窄、程序缺失等问题与不足。借鉴台湾地区公务人员再申诉制度与保训会审理再申诉事例中的先进理念与经验,提出树立人权保障理念,依法精细科学管理;允许公务员对重大事项提起诉讼以突破申诉终局决定的困境;组建公务员申诉处理专责机关;扩大申诉受理范围;实施正当程序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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