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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危机四起,动荡不定,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国际金融事件,比如:东南亚金融危机,美国LTCM事件等,这些事件不仅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经济发展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而且也给人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即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如何对银行业实施有效的监管。论文选题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产生的,通过对国内、国外大量文献、资料的研究,以及对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实践的分析探索,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对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回顾,归纳了关于金融监管的四种理论:公共利益理论、利益集团理论、权衡理论和法律理论。阐述了进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引出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问题。其次,简单介绍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特点,其实施安排及对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要求我们客观分析我国的银行监管现状以及我国的市场环境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差距,并及早针对新的资本协议框架采取相关的措施。最后,提出了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应当树立正确的、不断发展的监管理念,根据新协议的三大支柱,从三个方面对我国银行业的有效监管进行分析。论述了建立适应新协议要求的,全方位的、科学的银行监管体系的对策。总之,本文认为新的条件推动更加富有金融监管效率的金融框架的产生;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方式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创新;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离且实行分业监管是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现实选择;建立混业监管体制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最终选择;提高银行业监管效率应当首先树立正确的、不断发展的监管理念。通过按照新协议的要求,完善银行监管的客观载体,从而提高银行业的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