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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对向犯作为特殊的一类对向犯,不同于另外两种彼此俱罪的对向犯,其特殊之处在于具有对向关系的行为双方,通过相互配合实施了法律所预设的对向性行为,刑法只规定处罚一方,却没有规定处罚另一方。虽然立法上将参与行为一方不作犯罪化处理,但司法实践中常常将不罚一方作为受罚一方的共犯予以处罚。片面对向犯在立法上与司法现状的不协调,引发学者的诸多争议。本文力图对片面对向犯的可罚性争议进行综合研究,详尽阐述片面对向犯的疑难问题,以期对片面对向犯的理论研究有所发展,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除参考文献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约四万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梳理片面对向犯的理论基础。本部分重点分析片面对向犯上位概念的理论争议,鉴于对向犯属于德日刑法的“舶来品”,与我国刑法有些“水土不服”,继而引发必要共犯与我国共同犯罪体系的冲突问题以及必要共犯与对向犯的关系问题。因此,本文主张最广义共犯和广义对向犯的概念,并将对向犯、必要共犯置于犯罪前阶段判断的应然状态下来探讨片面对向犯的概念和特征。片面对向犯在满足对向犯的特征基础上重点强调的是处罚的单方性,即只有对向行为一方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参与行为一方不被刑法评价。第二部分讨论片面对向犯是否具有处罚可能性的理论争议。这部分是片面对向犯的核心问题。关于片面对向犯中不受刑法评价的参与行为一方是否具有处罚可能性的争论,主要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的分歧。通过对分歧意见的深入分析,本文赞同肯定说的观点,即片面对向犯“不罚一方”的参与行为超出法律所预想的定型时,则具有可罚性。至于片面对向犯的“不罚一方”为何可罚,理论上都是在共犯的语境下进行探讨——“不罚一方”是否能够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将其作为“只罚一方”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予以处罚。在介绍并评议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折衷说、可罚的规范目的说等理论学说之后,本文认同折衷说的观点,即片面对向犯的“不罚一方”实施超出法律所预想之行为时,可作为“只罚一方”的共犯予以处罚。第三部分探讨片面对向犯是否具有处罚可能性的理论依据与判断标准。首先,本文认为片面对向犯的“不罚一方”具有可罚性,是因为超出法律预设之定型的参与行为具有可罚的法益侵害性,这不仅符合刑事政策防控犯罪的内在要求,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合理解释。其次,判断“不罚一方”的参与行为是否超出法律预设之定型,可从执拗教唆、积极帮助、事前通谋这三个形式侧面综合考虑。不过上述三个判断标准只是用于“不罚一方”实行行为的初步判断,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最后,本文主张“不罚一方”的处罚范围应当有所限定,不能任意扩大,并列举了几种常见的排除可罚性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不罚一方”的行为显著轻微、“不罚一方”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不罚一方”处于被害人地位、“不罚一方”缺乏期待可能性。第四部分阐述片面对向犯的可罚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首先,对于贩卖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本文认为原则上不应该将贩卖者作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予以处罚,但如果贩卖者的行为超出了定型模式则具有可罚性。其次,对于使用人参与挪用公款的行为,本文认为单纯接受并使用公款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定型模式,不具有可罚性,但若使用人的参与行为超出通常行为模式,则可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最后,对于购买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本文认为医疗机构或个人单纯购买并使用的行为符合通常行为之定型,不能认定为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罪的共犯。如果购买人实施超出通常程度的行为,才具有处罚的可能性。如果其行为没有超出正常模式,则只能在使用并造成特定不利法律后果构成其他犯罪时再进行处罚。